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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役核能電廠違規事項查詢


   
   
   
   
 
   
 
   
 
   
 
   
 
       
廠別 年度 流水號 等級 違規事項 開立單位
核一廠 112 001 核一廠於除役過渡階段,反應器仍有用過核子燃料期間,針對安全相關系統設備組件,未經適當評估,逕行更改程序書,違反相關程序書及核能品保相關規定。 核安管制組
核一廠 110 001 未確實執行開挖鑽探相關管制作業,導致緊急海水系統管路破損。 核安管制組
總處 110 001 未依程序落實土壤調查開挖鑽探相關作業管制,導致核一廠緊要海水系統管路破損。 核安管制組
核一廠 109 001 未詳細審查管制區輻射工作人員之健康檢查報告 輻射防護組
共計: 4 筆資料 / 每頁顯示筆數:20 筆

註:
1.此查詢系統所列違規案件係指我國「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之規定,違反「原子能相關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行政命令或執照文件」等。違規事項依其情節輕重及影響程度之不同,由重至輕依序分為一級違規、二級違規、三級違規、四級違規、五級違規等五個等級。無安全顧慮且未達五級違規之事項列為注意改進事項。

2.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和經濟合作開發組織核能署(OECD/NEA)所定之「國際核能事件分級制度」,其分級係考量事件之「廠外民眾輻射曝露」、「廠內工作人員輻射曝露、廠內大量污染擴散」或「安全系統受損程度」等,依事件嚴重程度由輕至重分為0~7級,0級(或稱未達級數)為無安全顧慮事件,1至3級為異常事件,4至7級為核子事故。

3.違規等級係指違反規定程度之輕重,事件等級係指事件造成後果之嚴重性,兩者並沒有明確對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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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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