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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D-EF-
CS-
109-
001 |
開立單位: |
輻射防護組 |
廠別: |
核一廠 |
日期: |
2020 年 11 月 17 日 |
事項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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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級區分: |
五 |
違規事項: |
未詳細審查管制區輻射工作人員之健康檢查報告 |
法規要求: |
1.游離輻射防護法第7條第1項、第2項;
2.台灣電力公司第一核能發電廠輻射防護計畫第5.4.1節 |
違規條款: |
1.游離輻射防護法第7條
「設施經營者應依其輻射作業之規模及性質,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設輻射防護管理組織或置輻射防護人員,實施輻射防護作業。
前項輻射防護作業,設施經營者應先擬訂輻射防護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未經核准前,不得進行輻射作業。」
2.台灣電力公司第一核能發電廠輻射防護計畫第5.4.1節
「依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第六條規定,本廠對進入管制區之輻射工作人員,應先審查其輻射防護安全訓練紀錄、輻射劑量紀錄、體格檢查或健康檢查結果,提供其適當之人員劑量計、輻射防護裝具和資訊,並使其正確使用。…」 |
違規內容: |
台電公司核一廠為審核輻射工作人員進出管制區資格,107年8月27日審查其承攬商惠勇公司洪員之健檢紀錄時,未查察其健檢承作醫院因改制申請為財團法人致短期非屬勞動部認可之合格健檢醫院。核一廠為設施經營者,對輻射作業場所管理宜需加強。
違規等級判定:
有關台電公司核一廠依輻射防護計畫,審查承攬商之健檢紀錄時,未察覺承攬商健檢醫院是否屬勞動部認可醫療機構,爰依「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之附件「違規事項之類級區分」四、輻射防護、(五)五級違規之第1項「輻射作業違反輻射防護有關規定,對人員、工作場所內區域或作業場所外環境之輻射安全有輕微影響」,開立五級違規。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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