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 開始列印 | 關閉本頁 |
編號:
D-EF- CS- 112- 001
開立單位:
核安管制組
廠別:
核一廠
日期:
2023 年 06 月 27 日
事項分類:
 
等級區分:
四 
違規事項:
核一廠於除役過渡階段,反應器仍有用過核子燃料期間,針對安全相關系統設備組件,未經適當評估,逕行更改程序書,違反相關程序書及核能品保相關規定。 
法規要求:
「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第九條規定。 
違規條款:
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附件「違規事項之類級區分」七、(五)3.款。 
違規內容:
一、核一廠安全相關之充電機組件,未按廠家10CFR PART 21通告要求更換及備妥備品,僅以等待原廠回應組件提供及提出最終解決方案,而遲未就目前10CFR PART 21通告提出適當更換規劃。另未提具體原因,即行訂定程序書,展延原廠家規定相關組件使用年限。

二、核一廠安全相關之緊急柴油發電機(EDG)設備組件,依程序書D120「程序書管制程序」刪除原程序書之維護更換週期要求,但未提具體變更原因及評估依據;且目前由110年有效測試失敗1次,增加至111年3次,其中1次為原屬定期更換組件清單之速度感測開關故障;以及EDG 1A台18個月累計不可用時數從110年至111年期間明顯增加,接近維護法規可用度限值,已影響設備可靠度。

三、核一廠針對EDG安全相關設備及組件,以長期運轉無虞為由,未採取定期預防保養更換,於檢測故障方予以更新,此種維護方式
不適用於EDG等高重要安全度設備及組件,不符程序書D173.4「建立維護法規範圍內SSC的性能準則」規定。

四、核一廠兩部機兩串安全匯流排長期使用單一345kV外電作法,與除役過渡階段前期安全分析報告第八章所述電力連接組態不一致,屬實質變更,會增加肇始事件發生之頻率,卻未落實程序書D187「10CFR 50.59評估作業程序」執行,即修改程序書D301.5「起動/備用變壓器」。

五、經整體檢視上述事項,核一廠於除役過渡階段前期,對於廠內維持電廠安全運作之電力系統,未能依程序進行審慎評估及適切維護措施,致有降低其可靠度之情況。

違規等級判定:
核一廠進入除役期間,在用過燃料未全部移出反應器前,應比照運轉期間之標準,執行與核子燃料安全相關系統組件之維護監測作業,然核一廠對前述安全相關設備組件維護保養,未按廠家通告要求更換及備妥備品,且在未經適當評估情況下,逕行刪除或展延組件更換週期,未正視預防保養更換對確保安全設備可用之重要性,也造成設備可靠度降低。另針對系統設備運作方式變動未能依規定執行安全評估。
上述作業不符台電公司所承諾除役期間持續遵行之「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第九條規定,爰依「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之「違規事項之類級區分」七、(五)3.款,判定為五級違規,惟因核一廠重複發生未經事先評估逕行修改程序書之缺失,且經本會要求檢討,仍未採取適當改正措施,故參酌「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第十、(四)及(五)項,提升違規等級,改判定為四級違規。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公司針對核一廠於除役過渡階段前期維持電廠安全運作之電力系統,未能依程序進行審慎評估及適切維護措施,核一廠已完成維護週期及程序書之修訂,並承諾後續將遵照規範進行審慎評估及適切之維護措施,審查後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1.核一廠程序書D173.4「建立維護法規範圍內SSC的性能準則」
2.核一廠程序書D301.5「起動/備用變壓器」
3.核一廠程序書D187「10CFR 50.59評估作業程序」 
核能安全委員會 著作權所有 © nusc.gov.tw.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