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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事項查詢



   
   
       
 
廠別 年度 流水號 等級 違規事項
原龍門電廠 102  001  五  施工人員執行1號機RBSW系統管路檢修時,未待完成掛卡程序即擅自操作閥位,導致RBSW一串跳脫,類似違反掛卡規定事件重覆發生,顯示人員安全文化仍待提昇。
原龍門電廠 101  004  三  龍門電廠一號機電氣安裝工程-安全級電氣管槽(Raceway)之具外被覆可撓性金屬導線管審查及安裝作業,未落實核四工程品質保證方案之要求。
原龍門電廠 101  003  四  龍門電廠於101年4月11日發生反應爐廠房廠用海水系統自動逸氣閥室淹水事件,類似事故一再發生,未能確實防範。
原龍門電廠 101  002  三  龍門電廠一號機反應器廠房海水冷卻水機房(RBSWPH)電氣導線管及其支架(Raceway System)安裝工程作業,發現龍門施工處:以協調會議決議方式改變正常品保作業程序;無施工圖面或支架預製圖面及未完成非標準支架設計修改程序前,即進行支架預製及現場施工安裝作業;未建立支架預製檢查計畫與支架預製及現場安裝之銲接檢驗;未依據核定之檢驗覆核表及程序執行檢驗作業;未落實協力分包商、器材製造及供應商之廠家評鑑;於安全級設備中採用非安全級零組件或材料等缺失。
原龍門電廠 101  001  五  龍門電廠於100年12月30日發生反應爐廠房廠用海水系統1C1泵室淹水事件,肇因於設備動作異常,偵測儀器停用,且事發後未依規定通報。
原龍門電廠 100  005  三  二號機核島區電氣安裝工程-電氣管槽(Raceway)審查作業,未落實龍門工程品質保證方案之要求。
原龍門電廠 100  004  四  龍門電廠於100年8月16日執行從冷凝水槽(CST)經過高壓灌水系統(HPCF)對抑壓池進行灌水作業時,未適當執行掛卡相關作業及落實操作時之管控,導致1號機反應器廠房底層淹水。
原龍門電廠 100  003  五  龍門電廠未依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要求,將設計文件規定及接受標準適當納入試運轉測試程序書內。
原龍門電廠 100  002  四  龍門電廠S級材料採購作業與核安品保審查不符合案。
原龍門電廠 100  001  四  龍門電廠S級材料採購作業品保不符合案。
原龍門電廠 99  009  五  龍門(核四)工程一號機反應爐微調控制棒驅動機構(FMCRD)業主安裝檢驗文件,未提送給台電公司核能監查人員(TPC ANI)選訂檢驗點;安裝廠家之TPC ANI檢驗點亦有被越過(Bypass)之情形。
原龍門電廠 99  008  五  龍門(核四)工程一號機反應爐微調控制棒驅動機構(FMCRD)安裝檢驗作業,未依據核准之檢驗(計畫/程序書)文件完整/正確紀錄原始檢驗結果;未建立原始檢驗紀錄及轉錄(登)之作業要求與管制機制。
原龍門電廠 99  007  四  龍門(核四)工程一號機反應爐微調控制棒驅動機構(FMCRD)安裝及儀控特殊接頭製作未落實人員訓練與銓定作業及承諾。
原龍門電廠 99  006  三  龍門核能電廠1號機電纜敷設、檢驗作業,未能符合「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內有關施工、標識、檢驗等之規定。
原龍門電廠 99  005  四  龍門(核四)核能電廠一號機電氣導線管支架製造及安裝作業未建立與執行組件標示與識別管制措施,未建立預製與現場安裝檢查計劃、未依指派進行現場焊接作業,並未落實檢驗作業,違反核四工程品質保證方案之要求。
原龍門電廠 99  004  五  龍門電廠控制室警報測試方案實施不當,未能完整驗證所有警報組件之功能。
原龍門電廠 99  003  四  龍門電廠MCP002工程檢驗作業不符合品保與品管要求。
原龍門電廠 99  002  五  龍門核能電廠1號機反應器廠房海水冷卻泵室(RBSW Pump House)C串安全級電纜架敷設之電纜檢驗作業,未落實核四工程品質保證方案之要求。
原龍門電廠 99  001  五  龍門核能電廠一號機安全級風管及風管支架焊接作業欠缺部分檢驗紀錄,違反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第二十一條「影響品質作業之品質保證紀錄應妥為保存,並易於區別及調閱」。
原龍門電廠 98  009  四  二號機反應器圍阻體穿越器上被不當焊上臨時性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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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計: 45 筆資料 / 每頁顯示筆數:20 筆

註:
1.此查詢系統所列違規案件係指我國「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之規定,違反「原子能相關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行政命令或執照文件」等。違規事項依其情節輕重及影響程度之不同,由重至輕依序分為一級違規、二級違規、三級違規、四級違規、五級違規等五個等級。無安全顧慮且未達五級違規之事項列為注意改進事項。

2.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和經濟合作開發組織核能署(OECD/NEA)所定之「國際核能事件分級制度」,其分級係考量事件之「廠外民眾輻射曝露」、「廠內工作人員輻射曝露、廠內大量污染擴散」或「安全系統受損程度」等,依事件嚴重程度由輕至重分為0~7級,0級(或稱未達級數)為無安全顧慮事件,1至3級為異常事件,4至7級為核子事故。

3.違規等級係指違反規定程度之輕重,事件等級係指事件造成後果之嚴重性,兩者並沒有明確對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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