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 |
EF-
LM-
99-
009 |
開立單位: |
核安管制組 |
廠別: |
核四廠 |
日期: |
2010 年 12 月 01 日 |
事項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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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級區分: |
五 |
違規事項: |
龍門(核四)工程一號機反應爐微調控制棒驅動機構(FMCRD)業主安裝檢驗文件,未提送給台電公司核能監查人員(TPC ANI)選訂檢驗點;安裝廠家之TPC ANI檢驗點亦有被越過(Bypass)之情形。 |
法規要求: |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7條與第15條;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第14條第3項;核四工程品質保證方案10.2.1節(4)。 |
違規條款: |
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第十點第(四)~(六)款。 |
違規內容: |
針對安裝檢驗文件未於安裝作業開始前,提送給台電公司核能監查人員(TPC ANI)訂定檢驗見(查)證點,以及未適時通知TPC ANI致檢驗點被越過(Bypass)等之缺失,本會除曾對於一號機反應器內部組件安裝檢驗文件,未於安裝作業開始前,提送TPC ANI訂定檢驗見(查)證點,以AN-HQ-96-03注改事項要求改正外,對於檢驗點一再被越過之情形,更曾多次開立注改事項,要求檢討有關監查作業執行方式,以確保有關資料能適時提送給監查人員並通知監查人員進行檢驗作業,俾使監查作業之執行,符合核管法之有關要求與規定。
雖然龍門施工處已陸續依要求檢討有關作業執行方式及管制機制,除將檢驗通知改為書面通知外,更於98年2月間,修訂「LMP-QLD-056核能四廠建造期間執行核能監查作業程序書」,將原僅於廠商工作傳票選訂檢驗點之規定,修改為須同時於施工廠商工作傳票及台電公司檢驗表選訂檢驗點。而根據98年3月2日至6日TPC ANI之工作週報顯示,TPC ANI亦已於程序書改版發行後,要求龍門施工處依此一修改後之作業程序及規定,提送檢驗表及選訂檢驗點。
惟查閱一號機於99年5月間方開始進行安裝作業之FMCRD安裝檢驗文件(工作傳票)時,發現施工廠商ANI及TPC ANI之檢驗點,有大量被變更或於事後才補執行檢驗之現象,TPC ANI之檢驗點甚至被越過之情形;此外更於訪談TPC ANI後,發現台電公司之FMCRD安裝檢驗表,截至99年6月22日視察發現止,仍未提送給TPC ANI進行檢驗點之選訂。
違規等級判定:
以上事實,違反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7條,不符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第14條第3項,以及核四工程品質保證方案10.2.1節(4)之規定精神,且不符合有關程序書之規定;考量一號機反應器內部組件安裝施工作業,一再重覆類似缺失,且未落實遵循改善措施之規定要求執行,爰依本會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第十點第(四)~(六)款,對於有關不符合程序書之不作為行為,開立五級違規。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101/4 台電公司已就違規發現TPC ANI未能有效參與及管制施工前檢驗文件核定,以及檢驗通報等作業之缺失,研擬更明確之流程規定與強化措施並實施,故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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