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 |
EF-
LM-
99-
004 |
開立單位: |
核安管制組 |
廠別: |
核四廠 |
日期: |
2010 年 02 月 05 日 |
事項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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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級區分: |
五 |
違規事項: |
龍門電廠控制室警報測試方案實施不當,未能完整驗證所有警報組件之功能。 |
法規要求: |
1.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第十五條:經營者應建立測試方案並明列所有測試項目,以確保結構、系統及組件於使用期間均能正確發揮其應有功能。
2.核四工程品質保證方案第十一章試驗管制11.2.1至3節:試驗計畫必須包括…;建立試驗計畫……以驗證結構、系統及組件在營運期間均能圓滿地發揮其應有之功能。 |
違規條款: |
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第10點及第14點及附件(違規事項之類級區分)之二、(四)、1與二、(五)、1。 |
違規內容: |
1.依據GE公司之反應器廠房冷卻水(RBCW)系統警報工程報告,RBCW系統警報可分為4個順序,但RBCW系統只測試第一、二順序之警報,第三與第四順序之警報則未納入測試。經查證第三及第四順序之警報內容多為系統管閥開關狀態警報,因龍門電廠盤面已將較次要之管閥開關訊號移入VDU畫面內,GE公司因此設計相關警報以警告運轉員管閥是否有開關不正常狀態,故第三及第四順序之警報有必要性,應測試其功能是否正常。
2.經查證龍門施工處或龍門電廠針對RBCW系統第三與第四順序之警報不納入測試方案(程序書)之決定並未經原設計單位GE公司審查與同意,逕由內部會議評估後就決定不執行,造成測試項目不完整,對於龍門電廠未來運轉安全存有潛在之影響,此項作為違反核四工程品質保證方案第十一章試驗管制11.2.1至11.2.3節的規定。
3.除RBCW外,再查證其他系統亦未將之第三與第四順序之警報測試內容完整納入,顯示龍門電廠系統之第三與第四順序之警報測試無法完整驗證其功能正常,不能保證其能如預期發揮功能,違反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第十五條之規定。
違規等級判定:
1.本案未依核四工程品質保證方案,完整的執行警報測試,違反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之規定。依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之附件「違規事項之類級區分」二、核子反應器建造、四級違規之第1項,「違反品保十八條準則之有關規定,而對安全或環境上有不良之危險,但未構成一、二、三級違規」規定,得開立四級違規。
2.鑑於本案警報測試已執行項目並不多,仍有機會補正,若能修正程序書補作警報測試,對於安全影響尚屬輕微,且本案係與運轉人員共同討論所發現之缺失,故依同要點第10點酌予降低違規等級改開立五級違規。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龍門電廠針對未執行測試之P3/P4警報,由於其數量眾多台電公司因此發包交給原設計廠家英維思公司執行,該案執行測試期間電廠派員監督,本會視察員亦曾執行視察確認廠家執行方式合理,執行之後之結果送會審查,確認缺失均已改正,於101年11月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1.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
2.GE公司之RBCW系統警報工程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