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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Q1-1:核能電廠的除役許可核發規定為何?
 Q1-2:我國核能電廠運轉執照期限
 Q1-3:我國核能電廠除役政策及法規
 Q1-4:核能電廠申請除役許可必須符合哪些規定?
 Q1-5:核能電廠除役計畫之要項為何?
 Q1-6:核能電廠除役期間是否仍須執行安全管制?
 Q1-7:核能電廠除役之程序為何?
 Q1-8:核能電廠除役之重要準備工作為何?
 Q1-9:核能電廠除役會產生那些放射性廢棄物?
 Q1-10:核能電廠除役產生放射性廢棄物之數量
 Q1-11:核能電廠除役產生之放射性廢棄物如何管理?
 Q1-12:我國核能電廠除役所需經費及來源
 Q1-13:核能電廠除役後之廠址輻射劑量標準為何?
 Q1-14:目前全世界核能機組除役的情形為何?
 Q1-15:目前世界上已除役之商用核能電廠廠址之土地如何使用?
 Q1-16:反應爐內核子燃料無法移出核安會的管制立場
 Q1-17:須完成哪些事項才算除役完成?
 Q1-18:目前國內核電廠除役現況為何?
 Q1-19:核一廠除役安全管制現況?
 Q1-20:核二廠除役計畫審查作業現況?
 Q1-21:核一廠已進入除役階段,惟核子燃料仍在爐心及用過燃料池,燃料無法移出,是否會產生相關風險?核二廠是否會有同樣問題?
 Q1-22:核一廠用過燃料池爆滿,燃料無法移出,會不會發生核災?
 Q1-23:除役期間對於天然災害,如地震、海嘯、火山、颱風、暴雨等,避免發生意外的防範措施為何?
 Q1-24:核安會審查核能電廠除役計畫的重點為何?
 Q1-25:核安會審查核三廠除役計畫的審查作業規劃為何?
 Q1-26:除役期間指的是什麼?
 Q1-27:用過燃料乾貯設施啟用,將核電廠反應爐內用過核燃料移出後,機組是否就可以繼續運轉?

 

Q1-1
 Q1-1:核能電廠的除役許可核發規定為何?
詳答:
一、依據「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23條規定,核能電廠應於預定永久停止運轉之3年前,檢附除役計畫,向核安會提出除役許可申請。

二、經核安會審查確認台電公司提出除役計畫之可行性及除役環境影響評估通過環保署審查,符合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23條規定,方依法核發除役許可。台電公司須依規定,於除役許可生效後25年內,完成除役作業。

 
Q1-2
 Q1-2:我國核能電廠運轉執照期限
詳答:
我國目前已運轉之核能電廠共有三座,分別為核一、核二及核三廠,每廠各有二部機組,其現有運轉執照期限如下表。
廠別 機組 運轉執照期限
核一廠 一號機 107年12月5日
二號機 108年7月15日
核二廠 一號機 110年12月27日
二號機 112年3月14日
核三廠 一號機 113年7月27日
二號機 114年5月17日


Q1-3
 Q1-3:我國核能電廠除役政策及法規
詳答:
行政院於80年3月1日核定「核能電廠除役管理方針」,明確宣示我國核能電廠除役之政策指引。
92年元月公布施行「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於第21至28條對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除役訂定了明確的規定,可據以嚴格執行核能電廠除役相關作業之安全管制。

核安會於93年7月訂定「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辦法」,另於107年11月修正公布「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我國依此法規審查核能電廠除役作業之許可申請及管制除役現場作業,以符合輻射防護安全及放射性物料管理要求。

國外已完成除役之核能電廠,其設施經拆除後,土地均經綠化或移作其他設施再利用。我國現行法令規定,核能電廠除役應採取拆除之方式,拆除之範圍以放射性污染之設備、結構及物質為主,拆除後之廠址輻射劑量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標準。

 
Q1-4
 Q1-4:核能電廠除役許可必須符合哪些規定?
詳答:
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23條規定,核能電廠之除役,台電公司應檢附除役計畫,向核安會提出申請,經審核合於下列規定,發給除役許可後,始得為之:
一、除役作業足以保障公眾之健康安全。

二、對環境保護及生態保育之影響合於相關法令之規定。

三、輻射防護作業及放射性物料管理合於相關法令之規定。

四、申請人之技術與管理能力及財務基礎等足以勝任除役之執行。

前項之除役計畫,台電公司應於核能電廠預定永久停止運轉之3年前提出。
核能電廠除役許可之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必須符合「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


Q1-5
 Q1-5:核能電廠除役計畫之要項為何?
詳答:
依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之規定,除役計畫應載明下列(十七項)事項:
一、設施概述、運轉歷史、曾發生之重大事件及其影響。

二、設施系統、設備、組件與材料之放射性活度調查方法及初步評估結果。

三、除役目標、時程、使用之設備、方法及安全作業程序。

四、除役期間仍須運轉之系統、設備、組件及其運轉方式。

五、除役期間預期之意外事件之安全分析。

六、除污方式及除役期間放射性廢氣、廢液處理。

七、除役放射性廢棄物之類別、特性、數量、減量措施與其處理、運送、貯存及最終處置規劃。

八、輻射劑量評估及輻射防護措施。

九、環境輻射監測。

十、組織及人員訓練。

十一、核子保防物料及其相關設備之管理。

十二、廠房及土地再利用規劃。

十三、品質保證方案。

十四、保安措施。

十五、意外事件應變方案。

十六、技術與管理能力及財務基礎報告,並載明負擔設施除役與其所產生放射性廢棄物管理所需經費來源及財務規劃。

十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台電公司應依上述要項撰提除役計畫送核安會審核。

 
Q1-6
 Q1-6:核能電廠除役期間是否仍須執行安全管制?
詳答:
核能電廠除役期間之管制將準用運轉期間之規定,核安會得隨時派員檢查,對於不合規定或有危害公眾健康與安全或環境生態之虞者,核安會應令台電公司限期改善或採行其他必要措施;其情節重大、未於期限內改善或採行必要措施者,得命其停止現場作業或處以行政刑罰。

 
Q1-7
 Q1-7:核能電廠除役之程序為何?
詳答:
一、除役是核能電廠生命週期的最後一個步驟,主要目的是要讓廠址永久安全及恢復廠址土地資源之再利用。

二、核能電廠於永久停止運轉後,首先須將用過核子燃料移至乾式貯存設施內暫時貯存,並進行輻射特性調查,確認污染的區域與活度後,再執行除污與設施及建物拆除作業,最後進行最終輻射偵測,確認輻射劑量符合法規要求。

三、台電公司完成除役作業後,須提報環境輻射偵測報告及除役完成報告送核安會審查,核安會確認符合法規要求,才會解除除役之管制,原廠址才可釋出再利用。整體流程如下圖:
核能電廠除役之程序

 
Q1-8
 Q1-8:核能電廠除役之重要準備工作為何?
詳答:
廠址內放射性物質特性鑑定是除役之重要準備工作,尤其是放射性累積存量評估,放射性累積存量數據及輻射分布圖是除役方式決定、解體順序確定、解體時輻射曝露劑量預估、解體廢棄物處理處置方法決定、除役費用掌握等之主要基本數據。精確之污染評估可有效的規劃需清除區域,減少處置費用。不正確特性鑑定可能高估污染量,而花費昂貴費用於不必要處理之物質,反之,亦可能低估污染導致殘留放射性。

 
Q1-9
 Q1-9:核能電廠除役會產生那些放射性廢棄物?
詳答:
核電廠除役作業僅會產出少量放射性廢棄物或活化物質,絕大部分來自核反應爐本體相關組件(如:反應器內部組件)及周圍中子屏蔽構造物(如:被中子活化的組件、生物屏蔽牆)。

除上述廢棄物來源之外,亦包含自結構材料(如混凝土)、燃料池結構與系統、桶槽與熱交換器、機械與電氣設備、地面洩水溝與污水坑及污染泥土等。此外,除役過程中亦會產生一些二次廢棄物如特性調查與調查樣品之介質、岩心鑽孔、土壤與水樣品、過濾器介質、潤滑油、流體與油、屏蔽材料、輻射控制帳篷、防護衣、污染設備與工具、除污廢棄物、除污設備、腳手架與升降機、吊裝與索具及容器等。

除役作業所產出之物質大部分為非放射性,僅約2~6%需依放射性廢棄物進行最終處置。所有放射性廢棄物皆會經適當處理程序後,再送往貯存設施暫存或最終處置設施處置。

 
Q1-10
 Q1-10:核能電廠除役產生放射性廢棄物之數量
詳答:
台電公司預估現有核能電廠運轉及除役所產生之放射性廢棄物如下表。
廢棄物桶
機組數(運轉40年)
運轉廢棄物(桶) 除役廢棄物(桶) 總計(桶)
核一廠 45,895 61,791 107,686
核二廠 58,190 131,375 189,565
核三廠 10,175 81,375 91,550
合計 114,260 274,541 388,801
運轉廢棄物桶數資料來源:台電公司110年12月24日「低放射性廢棄物全國數量估算」
除役廢棄物桶數資料來源:台電公司核一、二、三廠除役計畫

 
Q1-11
 Q1-11:核能電廠除役產生之放射性廢棄物如何管理?
詳答:
核電廠除役作業所產生的廢棄物,根據嚴謹的檢測結果進行分類後,不含放射性的廢棄物直接釋出,大部份放射性廢棄物則可經除污作業直至其符合清潔標準後才釋出,其餘則以放射性廢棄物之標準進行貯存與處置。

 
Q1-12
 Q1-12:我國核能電廠除役所需經費及來源
詳答:
一、為因應核電廠除役作業所需經費,經濟部已規劃有核能後端營運基金,並訂有「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明訂基金收支及運用管理之相關規定。

二、根據經濟部核能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網站資料,經濟部於109年9月3日核定核能後端營運總費用估算約為新台幣4,729億元(106年版),其中除役拆廠費用約為1,014.29億元(不含拆廠廢棄物最終處置及相關回饋金)。

三、依「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基金來源有核能發電廠營運期間繳交之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基金孳息收入、以及其他有關收入。

四、有關基金詳細狀況,請連結參閱 經濟部網站-基金累積情形

 
Q1-13
 Q1-13:核能電廠除役後之廠址輻射劑量標準為何?
詳答:
我國標準係參考美國及國際原子能總署之法規指引文件訂定。相關限值如下:
一、限制性使用者,其對一般人造成之年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毫西弗。

二、非限制性使用者,其對一般人造成之年有效劑量不得超過0.25毫西弗。

 
Q1-14
 Q1-14:目前全世界核能機組除役的情形為何?
詳答:
依據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及美國核能協會(NEI)網頁公布之統計資料,截至2024年9月9日止,全世界共有211部機組永久停止運轉,其中有24部機組已完成除役作業。詳如下表所列。
國家 永久停止運轉機組數 完成除役機組數
美國 41 19
英國 36 -
德國 33 3
日本 27 1
法國 14 -
俄羅斯 11 -
瑞典 7 -
加拿大 6 -
義大利 4 -
保加利亞 4 -
烏克蘭 4 -
斯洛伐克 3 -
西班牙 3 -
台灣 5 -
韓國 2 -
立陶宛 2 -
瑞士 2 1
比利時 3 -
亞美尼亞 1 -
哈薩克 1 -
荷蘭 1 -
巴基斯坦 1 -
共22國 211部機組 24部機組

 
Q1-15
 Q1-15:目前世界上已除役之商用核能電廠廠址之土地如何使用?
詳答:
世界上已除役之商用核能電廠廠址土地再利用方式案例摘列如下表:
核能電廠名稱 土地再利用方式
德國KKN Niederaichbach 綠地供無限制使用
美國Shippingport 綠地供無限制使用
美國Fort St Vrain 燃氣發電廠
美國Shoreham 綠地供無限制使用
美國Trojan 綠地供無限制使用
美國Maine Yankee 綠地供無限制使用
美國Rancho Seco 燃氣發電廠
德國Greifswald 部份廠址轉為生質柴油生產設施(該電廠尚未全部完成除役)


 
Q1-16
 Q1-16:核安會對核電廠進入除役,反應爐內核子燃料無法移出核安會的管制立場
詳答:
除役期間核子燃料移出反應爐前,為確保核燃料安全,電廠相關冷卻、淨化與補水系統及控制室運轉人員均依規定維持運作,持續執行監控、相關系統測試與維護,並比照運轉期間品質要求。核安會仍持續依法進行安全管制,要求台電公司執行安全相關作業,以確保核子反應器設施無輻射外洩之虞,保障大眾安全與健康。

 
Q1-17
 Q1-17:須完成哪些事項才算除役完成?
詳答:
台電公司須依核安會核定之除役計畫,執行核設施廠址除役相關作業,將放射性污染之設備、結構及物質,予以拆除並妥善管理。當台電公司完成核能電廠除役作業後,提報廠址環境輻射偵測報告及除役完成報告送核安會審查。核安會確認前述作業及結果,符合除役計畫之規劃與法規標準後,廠址始得解除除役管制。

 
Q1-18
 Q1-18:目前國內核電廠除役現況為何?
詳答:
一、核安會於108年7月核發核一廠除役許可後,台電公司已依除役計畫,規劃電廠周邊設備拆除作業,並完成兩部機組主變壓器至開關場間連絡鐵塔、氣渦輪機設備及建物、二期室內乾貯預定地地上物等拆除作業。目前正在進行主發電機與其附屬設備及原69 kV開關場之拆除作業,並規劃主汽機及飼水加熱器及其附屬設備、氮氣槽室內設備及廢氣廠房內外飼水加氫產生系統拆除作業。

二、核安會已於109年10月20日審查通過核二廠除役計畫,核二廠兩部機亦已進入除役期間,待台電公司提出環境部認可之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資料,確認符合核管法第23條規定,即依法核發核二廠除役許可。目前台電公司正推動核二廠除役相關準備工作,如輻射特性調查、用過核子燃料乾貯設施興建規劃等。

三、核安會已於112年4月24日審查通過核三廠除役計畫,核三廠兩部機亦已進入除役期間,待台電公司提出環境部認可之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資料,確認符合核管法第23條規定,即依法核發核三廠除役許可。


Q1-19
 Q1-19:核一廠除役安全管制現況?
詳答:
一、核一廠進入除役期間,因乾貯設施尚未啟用,故反應爐內燃料仍暫時無法移出,為確保爐心內核子燃料安全,核安會要求比照運轉期間對核子燃料安全有關之設備執行維護與測試作業。

二、台電公司規劃先拆除電廠周邊設備,如鐵塔、氣渦輪機等,相關拆除作業計畫需提報核安會審查,確認符合管制要求,方可進行設備拆除作業。拆除作業期間,核安會亦派員進行現場視察,確認依計畫執行相關作業。

三、核安會持續執行視察及審查作業,確認台電公司依除役計畫,推動拆除作業,並妥善辦理輻射防護、用過核子燃料與放射性廢棄物管理、環境輻射監測及工程管理等工作,以維護民眾健康與環境安全。


 
Q1-20
 Q1-20:核二廠除役計畫審查作業現況?
詳答:

核安會於107年12月27日收到除役計畫後,即成立「核二廠除役計畫審查專案小組」進行嚴格審查,並於109年10月20日審查通過核二廠除役計畫,後續待台電公司提出環境部認可之環境影響評估及相關資料,確認符合法規要求後,即可依法核發除役許可。


Q1-21
 Q1-21:核一廠已進入除役階段,惟核子燃料仍在爐心及用過燃料池,燃料無法移出,是否會產生相關風險?核二廠是否會有同樣問題?
資料提供單位:核能管制處
簡答:
因台電公司尚未取得核一廠第一期乾貯設施水保完工證明,爐心內核子燃料無法移出,核安會已要求台電公司比照運轉期間執行相關維護與測試作業,確保爐心內核子燃料安全。

用過燃料貯放在乾貯設施之風險相對於放置於反應爐為低,核安會已促請經濟部及台電公司應積極與新北市政府溝通協調,以儘速啟用乾貯設施,早日將用過燃料移出。

核二廠未來在除役過渡期間反應爐內可能仍存有燃料,核安會將參採核一廠經驗,要求台電公司依照運轉中電廠之標準,執行相關安全維護與作業,以確保用過燃料安全。

詳答


Q1-22
 Q1-22:核一廠用過燃料池爆滿,燃料無法移出,會不會發生核災?
資料提供單位:核能管制處
簡答:
核一廠用過燃料池係引用美國電廠之設計,並採用國外電廠的運轉經驗進行容量擴充,無論原始設計或後續容量擴充,均充分考量各面向之安全性。

因應新發現地質事證及日本福島事故,核安會要求台電公司評估用過燃料池耐震能力,並依評估結果持續進行必要之補強。

核一廠用過燃料池原即具備多重多樣之冷卻補水能力,在日本福島事故後,更提升持續維持適當冷卻之能力,已確保用過燃料池安全。

詳答


Q1-23
 Q1-23:除役期間對於天然災害,如地震、海嘯、火山、颱風、暴雨等,避免發生意外的防範措施為何?
詳答:
一、因應極端氣候變遷,電廠已於核安總體檢期間完成設備強化、建立狀況因應及維護程序書、定期確認設備的可用性並辦理人員訓練與演練。

二、核安會也要求台電公司在除役期間持續加強場址監測調查,並強化天然災害應變能力。



Q1-24
 Q1-24:核安會審查核能電廠除役計畫的重點為何?
詳答:
核安會收到台電公司擬定之核能電廠除役計畫後,即由外部專家學者和核安會同仁組成專案審查團隊,依「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計畫審查導則」進行嚴格審查,確認台電公司已妥善規劃除役各項工作及作業時程,並對除役作業關切要項,如燃料安全、輻射防護和輻射調查、放射性廢棄物管理、意外事件應變、作業品質、除污和拆除、成本與組織等議題,均已進行適當評估並提出適切因應作為。核安會在確認除役作業規劃符合法規要求後,方會同意台電公司擬定之核能電廠除役計畫。


Q1-25
 Q1-25:核安會對核三廠除役計畫的審查作業規劃為何?
詳答:
一、核安會於110年7月26日收到核三廠除役計畫後,已參照核一、二廠除役計畫審查經驗,規劃全案審查作業事宜,於同年8月23日完成程序審查作業。

二、核安會已組成專案審查團隊進行嚴格審查,確認申請文件符合應備要件後,開始進行實質審查作業。經審查確認台電公司針對除役作業關切要項、作業時程及承諾事項等,已妥善整體評估與規劃說明,符合法規要求,於112年4月24日完成核三廠除役計畫審查作業,待台電公司提出環境部認可之環境影響評估及相關資料,確認符合核管法第23條規定,即依法核發核三廠除役許可。

三、核安會為落實資訊公開,已於實質審查期間將除役計畫函請地方政府及有關機關提供意見,並分別於110年11月3日及112年1月17日在屏東縣恆春鎮公所辦理兩場地方說明會,以及於111年3月29、30日辦理兩梯次現場訪查活動,讓地方公眾了解核三廠除役規劃並聽取各方意見,納入審查作業之參考,使除役安全管制作業更為周全。



Q1-26
 Q1-26:除役期間指的是什麼?
詳答:
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之規定,除役期間指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主管機關審查同意經營者所檢送除役後之廠址環境輻射偵測報告及除役完成報告之日止。



Q1-27
 Q1-27:用過燃料乾貯設施啟用,將核電廠反應爐內用過核燃料移出後,機組是否就可以繼續運轉?
詳答:
一、有關核電的使用,政府已說明,須以確保核安、核廢料可處理及社會有共識,為核電使用之重要前提,並將依法行政。

二、台電公司已依能源政策規劃,向核安會提出各廠除役計畫,核安會亦已完成審查作業。目前核一、二、三廠運轉執照均已屆期,停止運轉,進入除役。

三、就機組現況而言,進入除役機組的設備狀況及組織人力等,已和運轉發電所需實質條件有所不同;若要重啟運轉,須符合法規及安全要求,也須由台電公司依核電機組所處狀態及參照國際間作法,採用和國際一致的安全標準,並考量環評法規符合性和用過燃料貯存空間等因素。

四、綜言之,國內核電廠若要重啟運轉,仍須符合相關條件,並非燃料移出反應爐,即可繼續運轉。



 


更新時間:2025-05-19 11:15
資料來源:核安管制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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