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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震安全管制說明


我國核電廠在建廠設計階段,就須針對核能電廠廠址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地質特性,以及歷史上廠址調查範圍內,發生最嚴重的地震紀錄等,進行調查及評估。並以廠址所預期最大可能地震,作為耐震安全設計的基礎,設計上亦會保有安全餘裕。

在核電廠運轉期間,核安會也要求台電公司依照新事證及國際經驗,持續滾動檢視核電廠的耐震能力,以強化核電廠因應地震的防護能力。此管制作法與美、日等國,均為一致。

在921集集大地震後,台電公司已依核安會要求,於各核電廠設置強震自動急停裝置,當地震儀偵測到地震加速度達約為安全停機地震的二分之一時,反應爐就會自動停機。

針對山腳/恆春斷層暫列為第二類活動斷層的新事證,核安會要求台電公司執行「核能電廠耐震安全再評估精進作業」,辦理斷層調查,並進行地震危害分析,以及參照美國相關導則,進行安全停機系統相關廠房設備的耐震餘裕評估;台電公司並已在103年6月依評估結果完成各核電廠的耐震強化作業。

日本福島一廠事故後,核安會亦要求台電公司參照美國作法,以地震危害分析資深專家委員會(Senior Seismic Hazard Analysis Committee,簡稱SSHAC)程序,進行機率式地震危害再評估。目前台電公司正參照美國核電廠之實務作法,辦理核二、三廠地震風險再評估報告之同行審查作業,以確保報告內容及評估作業品質符合要求。核安會將參考美國核管會作法進行審查,嚴格檢視核電廠整體耐震安全性。

在完成前述機率式地震安全度評估前,核安會亦要求台電公司參照美國相關導則作法,對核一、二、三廠安全停機與冷卻系統相關設施以及用過燃料池完整性,進行耐震評估。台電公司並依評估結果分別於110年7月及109年12月完成當時運轉中之核二、三廠安全停機與冷卻系統的強化作業;核一、二、三廠用過燃料池完整性評估結果則符合要求。

核電廠申請換發運轉執照時,台電公司須依法規規定,就機組運轉期間之經驗、相關地質與地震新事證,並參考國際核能電廠地震相關危害及耐震評估相關經驗回饋等,提出耐震安全強化措施之綜合說明;同時,再繼續運轉期間,確認繼續運轉期間對於地震相關危害因應防護能力符合安全要求,確保安全運轉。


更新時間:2026-03-18 19:37
資料來源:核安管制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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