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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震安全管制說明


1、建廠設計階段,已考量地震危害的影響

我國核電廠在建廠設計階段,就須針對核能電廠廠址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地質特性,以及歷史上廠址調查範圍內,發⽣最嚴重的地震紀錄等,進⾏調查及評估。並以廠址所預期最⼤可能地震,作為耐震安全設計的基礎,設計上亦會保有安全餘裕。

2、核電廠運轉期間,持續強化耐震能⼒

在核電廠運轉期間,核安會也要求台電公司依照新事證及國際經驗,持續滾動檢視核電廠的耐震能⼒,以強化核電廠因應地震的防護能⼒。此管制作法與美、⽇等國,均為⼀致。

在921集集⼤地震後,台電公司已依核安會要求,於各核電廠設置強震⾃動急停裝置,當地震儀偵測到地震加速度達約為安全停機地震的⼆分之⼀時,反應爐就會⾃動停機。

針對⼭腳/恆春斷層暫列為第⼆類活動斷層的新事證,核安會要求台電公司執⾏「核能電廠耐震安全再評估精進作業」,辦理斷層調查,並進⾏地震危害分析,以及參照美國相關導則,進⾏安全停機系統相關廠房設備的耐震餘裕評估;台電公司並已在103年6⽉依評估結果完成各核電廠的耐震強化作業。

⽇本福島⼀廠事故後,核安會亦要求台電公司參照美國作法,以地震危害分析資深專家委員會(Senior Seismic Hazard Analysis Committee,簡稱SSHAC)程序,進⾏機率式地震危害再評估。⽬前台電公司正參照美國核電廠之實務作法,辦理核⼆、三廠地震風險再評估報告之同⾏審查作業,以確保報告內容及評估作業品質符合要求。核安會將參考美國核管會作法進⾏審查,嚴格檢視核電廠整體耐震安全性。

在完成前述機率式地震安全度評估前,核安會亦要求台電公司參照美國相關導則作法,對核⼀、⼆、三廠安全停機與冷卻系統相關設施以及⽤過燃料池完整性,進⾏耐震評估。台電公司並依評估結果分別於110年7⽉及109年12⽉完成當時運轉中之核⼆、三廠安全停機與冷卻系統的強化作業;核⼀、⼆、三廠⽤過燃料池完整性評估結果則符合要求。

3、確認核電廠繼續運轉期間,耐震能⼒符合要求

核電廠申請換發運轉執照時,台電公司須依法規規定,就機組運轉期間之經驗、相關地質與地震新事證,並參考國際核能電廠地震相關危害及耐震評估相關經驗回饋等,提出耐震安全強化措施之綜合說明;同時,再繼續運轉期間,確認繼續運轉期間對於地震相關危害因應防護能⼒符合安全要求,確保安全運轉。

安全管制相關資料

更新時間:2026-07-13 10:19
資料來源:核安管制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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