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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安全管制規定


 Q1:使用那些輻射源需要申請? 要如何申請?
 Q2:輻射源操作人員需要哪些資格條件? 要如何取得資格?
 Q3:操作人員的定義為何?
 Q4:輻射作業場所的防護規定有哪些?
 Q5:領有輻安證書或接受18小時操作訓練,是否需進行每年3小時教育訓練?
 Q6:櫃型X光機是否需劃定管制區?
 Q7:食物或物品經X光檢查後,是否會殘留X光?
 
Q1
 Q1:使用那些輻射源需要申請? 要如何申請?
資料提供單位:輻射防護組

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9條規定,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輻射作業,只要非屬豁免管制,皆應要向核安會申請。若要確認所使用的輻射源是否些列管,可參考「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16條及第17條規定,或依下表初步判定。
 
分類參考 登記備查類 許可類
放射性物質 1.第四類及第五類密封放射性物質者。
2.放射性物質在儀器或製品內形成一組件,活度為豁免管制量一千倍以下,在正常使用狀況下,其可接近表面五公分處劑量率為每 小時五微西弗以下者。 
3.前二款以外之放射性物質活度為豁免管制量一百倍以下者。 
4.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使用前項規定以外之放射性物質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證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如X光機)
 
1.公稱電壓為十五萬伏 (150kV)或粒子能量為 十五萬電子伏 (150keV)以下者。
2.櫃型或行李檢查X光機、離子佈植機、電子束焊機或靜電消除器在正常使用狀況下,其可接近表面五公分處劑量率為每小時五微西弗以下者。
3.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使用前項以外或前項第一款非屬醫療用途,而對人體直接照射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應向主管機 關申請許可證
由於申辦業務種類繁多,本會為提供便民服務,許多申辦項目已開放線上申請,建議可先至本會首頁 > 輻射防護 > 輻防作業申辦專區 > 輻射防護類申請案線上申辦教學,搜尋各項申辦教學,或至首頁 > 輻射防護 > 輻防作業申辦專區 > 輻射防護類申請案件客服專線一覽表,電話聯繫客服人員。
 輻射防護類申請案線上申辦教學
 輻射防護類申請案件客服專線一覽表



Q2
 Q2:輻射源操作人員需要哪些資格條件? 要如何取得資格
資料提供單位:輻射防護組
登記類輻射源之操作人員需至少接受18小時訓練,而許可類輻射源之操作人員則須有輻射安全證書,另外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及高強度輻射設施則需要有運轉人員執照。
 
輻射安全管制規定
登記備查類 許可類
18小時訓練
輻安證書
輻防人員證書
運轉人員證書
(所列資格擇一)
輻安證書
輻防人員證書
運轉人員證書
*(所列資格擇一,惟高強度及生產設施需運轉人員)
有關訓練的開課資訊、輻射安全證書測驗資訊,可至以下連結查詢。
 操作人員訓練開課資訊
 輻射安全證書測驗資訊



Q3
 Q3:操作人員的定義為何?
資料提供單位:輻射防護組
稱操作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人員,係指直接使用、操控、運作放射性物質(包括含放射性物質之機具)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以改變放射性物質之活度、型態、輻射場強度,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輻射場強度等之人員。



Q4
 Q4:輻射作業場所的防護規定有哪些?
資料提供單位:輻射防護組
  • (1)列管輻射源需辦理登記備查或申請許可證
  • (2)核定的輻射作業場所,須依設施、輻射作業特性及輻射曝露程度,劃分管制區,且輻射作業對於工作人員、一般民眾及周遭環境,都不可以超過法規限值,核安會會透過測試報告及現場檢查,確認業者符合規定。
  • (3)操作人員須要有合格之訓練或證書
  • (4)場所應視性質配置防護用具。


Q5
 Q5:領有輻安證書或接受18小時操作訓練,是否需進行每年3小時教育訓練?
資料提供單位:輻射防護組
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4條規定,雇主對於輻射工作人員應實施每年3小時以上教育訓練,此部分不論其操作登記備查類或許可類,只要認定為輻射工作人員,即應符合本規定。 



Q6
 Q6:櫃型X光機是否需劃定管制區?
資料提供單位:輻射防護組
依本會管制規定,X光機在正常使用時,管制區外之輻射劑量率應小於0.5μSv/h。因此若貴單位之X光機經量測四周之輻射劑量率皆小於0.5μSv/h,原則上無需再劃定管制區;X光機經量測四周之輻射劑量率高於0.5μSv/h,則應依輻射作業特性及輻射曝露程度,劃分輻射工作場所為管制區及非管制區。於管制區應設置實體圍籬,並於進出口處及區內適當位置,設立明顯之輻射示警標誌及警語。但實務上不能或不須設置實體圍籬的場所,得以其他適當方式劃定。



Q7
 Q7:食物或物品經X光檢查後,是否會殘留X光?
資料提供單位:輻射防護組
X光會穿透物體,不會殘留,物品不會因為經過X檢查而受到污染。


 

更新時間:2024-05-22 16:38
資料來源:輻射防護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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