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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核子保防


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於1957年成立,為確保我核能發展所需核物料及相關設備之供應,我國於1965年加入IAEA核子保防體系,並於1968年率先簽署「防止核武器蕃衍條約」(Treaty on the Non- Proliferation of Nuclear Weapons,NPT)。

其後因國際情勢丕變,我國於1971年10月25日被迫退出聯合國,同時也退出聯合國轄下包括IAEA在內的各機構,故連帶影響我國依據NPT相關規定及我國與IAEA間「全面核子保防協定」(Comprehensive Safeguards Agreements, CSA)之適用。

於是我國透過與美國之「台美民用原子能合作協定」為基礎,於1971年12月6日與美國、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簽訂「中華民國與美利堅合眾國及國際原子能總署間適用防護協定」(簡稱保防移轉協定,INFCIRC/158),承諾遵照IAEA之國際核子保防架構執行相關業務,以確保核物料及設備來源無虞,詳如 連結

而IAEA為加強核子保防制度之有效性及執行效率,於1997年通過「保防協定補充議定書」(Model Additional Protocol,INFCIRC/540) ,增加要求定期申報核燃料循環相關研究活動與管制設備出口資訊等多項核子保防措施。

我國於1998年9月14日再以換函方式,完成同意生效補充議定書之作業,並增加補足性檢查等。因此,我國現有核子設施皆遵循IAEA核子保防機制,除核物料列帳管制外,亦接受IAEA檢查員赴設施現場,對我國進行核子保防之例行性或不預警檢查,詳如 連結
 
我國核子保防體系圖
我國核子保防體系


自2006年迄今,IAEA全球核子保防實施年度總結報告(Safeguards Implementation Report, SIR),皆對我國評列「所有核物料均用於核能和平用途」對象中之最高評等,足證我國對於國際核子保防體系的積極參與和承諾,和平使用核設備與核物料,以及致力核能和平用途之決心。

更新時間:2024-08-21 09:26
資料來源:綜合規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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