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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保防簡介


 起源

1955年4月,我國與美國簽訂「台美民用原子能合作協定」,同年6月我國行政院成立原子能委員會,並且在新竹清華大學規劃並設置原子科學研究所,由美方擔任核子保防視察的責任,自此時起,我國正式進入核子保防的時代。

 什麼是核子保防?

「核子保防」,是國際原子能總署(以下簡稱總署)建立,用於確保非核武器國家所擁有的核設備與核物料只供和平用途,例如民用發電廠、學術研究等的一種制度。因此,「核子保防」是總署為監督世界各國核物料及設備之使用情況,而建立與執行的規範與系統。

核子保防的執行方式初期有兩種形式,一為傳統式核子保防,一為加強式核子保防,兩者皆是為了執行國際防止核子武器蕃衍而制定的相關管制措施(參考資料「放射性物料管理法」)。依照1971年與我方及美國所簽訂的保防協定INFCIRC158,總署可不定期的派員在我國進行例行性保防檢查。

1.傳統式核子保防,分為三個方面:(1) 書面料帳工作,(2) 圍阻與監視,以及 (3) 視察與查證。此三項的目的,都在防範當事國將申報的核物料或是核設施移轉到非和平的使用途徑,因此,當事國申報核設施的核物料料帳的正確性,以及核物料的行蹤是總署的檢查重點。

然而,即便經由傳統式核子保防的三方面做詳細檢查、監控與防範,到了1990年代,此保防制度依然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1991年總署檢察員發現伊拉克從事秘密核武計劃,並於之後幾年,先後在北韓的檢查遇到拒檢、檢查員被驅逐出境,以及南非公開宣布放棄總署不知情,卻已經執行20年的核武計劃等事件。這些事件顯示出傳統核子保防制度仍然有許多不足之處,而促使總署自省。因此,總署提出了加強式核子保防,藉由制定補充議定書(註)之範本INFCIRC/540,並且要求各會員國簽署生效該補充議定書,做為總署至各國執行「加強式核子保防」之依據。

2.加強式核子保防之執行同樣分為三部分,並且針對可信度、核物料申報與數量比對方式,以及檢查方式整合提升:
(1)以「傳統式核子保防」完整之料帳管理系統作為當事國整體評估基準。
(2)評估當事國所提報之核燃料循環相關資訊,並與前項之料帳紀錄以及包括報紙、廣播、網路、衛星照片、其他團體等公開媒體所取得的資訊互相比對。

在進行上述之核子保防檢查時,檢查方式皆分為「例行檢查」及「補足性檢查」。當總署認為當事國依補充議定書提報之資訊不吻合或有進一步釐清疑惑之必要時,可以在當事國境內,以補足性進入之方式進行特定場址或地點之視察或環境取樣,稱為「補足性檢查」。此方式與一般例行檢查方式略微不同,總署在當事國境內執行補足性檢查時,需於至少24小時前,以書面通知當事國取得同意,否則總署檢查員只能在正常工作時間內進入。而在補足性檢查時,當事國有權派員陪同,但不得妨礙或耽擱總署檢查員執行工作。總署檢查員透過補足性檢查進入場所後,可依目視觀察、核物料清點、檢查與核物料數量來源及處置有關的紀錄、環境取樣、輻射偵檢與測量儀具之使用、安裝封緘及其他辨識與防制的儀具等方式進行檢查。總署檢查員藉由補足性進入總署指定區域執行環境取樣與檢驗,是總署搜尋一個國家是否有未申報核物料與核活動的利器。

 整合式核子保防

過去之檢查週期為三個月,意即總署每三個月執行用過核燃料之核子保防檢查作業。然而經檢討發現,當事國必須擁有再處理工廠始能進行用過核燃料再處理作業,加上現行商業衛星空照圖隨手可得,當事國又必須提報核燃料循環所有相關活動與場所,且總署有權在任何指定區域執行補足性進入與環境取樣,以及總署裝置在核設施的遠距離視訊系統,可將攝錄之影像,直接藉由網際網路傳輸至總署總部等之作業,皆有助於取得核物料與設施之資料,再加上檢查人力與經費在預算沒有成長的情況之下,總署逐漸無法負荷。因此總署把「傳統式核子保防」與「加強式保防」整合,稱為「整合式核子保防」,將工作項目與內容結合,在技術和資源上都做最有效率的執行與分配,並且對於擁有用過核燃料,但無再處理工廠之國家,將用過核燃料檢查週期由三個月延長為一年,如此不但可減少總署視察作業次數外,亦可降低我國繳交給總署之檢查費用。

在「整合式核子保防」裡,總署提出了「無預警視察」的作業方式,意即在未事先通知當事國時間、地點與作為時,總署即自行前往某一核設施進行視察。關於此點,總署在2001年大會報告(General Conference, GC(45)/23)中清楚的明述,「無預警視察的不確定性,不僅提升總署檢查核物料或設施被不當轉用的能力,同時也阻礙這些活動的進行。無預警視察能夠有效執行的場所,增加無預警視察次數,應可減少總署經費支出。」而自2005年元月起,在台灣只在上班時間執行無預警視察,檢查方式採隨機模式,內容包括遠距視訊設備的完整性、設計資料查證以及用過核燃料查證。

一般而言,核子保防多用於與核子設施相關的檢查,然而,非核子設施也是總署關心的範圍。因此,總署採以「透明度訪查」的方式造訪非核子設施,通常稱為專案訪查,並會在訪查前通知本會協調受訪單位配合辦理。「透明度訪查」的頻率和次數不一定,對象包括機關學校、研究機構、軍事研究單位、民間公司等。在透明度訪查中,總署通常以現場訪談及參觀廠房等方式了解受訪單位的研發活動,並請受訪單位提供研發與產品資訊,必要時會進行環境擦拭取樣。由於台灣為工具機出口大國,因此在拜訪民間公司時,較多針對核子關鍵零組件、設備或材料等產製流程與行銷對象進行了解。

 結語

我國現有23個核子保防設施接受總署視察,除核物料入帳列管外,更接受檢查員每年定期赴現場視察及料帳清點,近兩年總署來台視察的平均值約在每年40人日左右,各次視察報告皆確認我國合於核子保防規定。

我國雖於1971年10月退出聯合國,但仍於同年12月6日簽訂台、美、總署三邊核子保防協定,繼續接受總署執行之國際核子保防。1998年9月14日我國更率先以換函方式與總署完成保防協定補充議定書簽署作業,足證我國雖然被迫無法加入國際組織,但仍善盡地球村一員之義務,依據我國對「防止核武器蕃衍條約」之承諾,和平使用核設備與核物料,以及致力核能和平用途之決心。


註 補充議定書

由於我國非會員國,因此在前述提到各會員國簽署之補充議定書,我國未能簽署,但是於1998年9月14日,我國以與總署換函之方式,完成我國同意生效補充議定書之作業。其內容要點包含,
(1)當事國需提報該國核燃料循環(從源頭至最終成為核廢料之過程)完整移動路徑、存放地點及相關資訊,包括廠址中所有建築物之資訊,總署檢查員可進入建築物進行檢查
(2)若有相關核燃料循環之研究發展資訊,當事國需提報總署
(3)當事國須提報敏感性核能技術之製造與輸出地點及資訊
(4)有必要時,總署可在當事國提報之地點以外進行環境取樣
(5)當事國須核發一年多次入境簽證給總署檢查員
(6)總署有權使用國際通訊系統,包括衛星系統及其他形式的遠傳通訊。

 

更新時間:2024-02-04 08:59
資料來源:綜合規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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