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保防」,是國際原子能總署(以下簡稱總署)建立,用於確保非核武器國家所擁有的核設備與核物料只供和平用途,例如民用發電廠、學術研究等的一種制度。因此,「核子保防」是總署為監督世界各國核物料及設備之使用情況,而建立與執行的規範與系統。
核子保防的執行方式初期有兩種形式,一為傳統式核子保防,一為加強式核子保防,兩者皆是為了執行國際防止核子武器蕃衍而制定的相關管制措施(參考資料「放射性物料管理法」)。依照1971年與我方及美國所簽訂的保防協定INFCIRC158,總署可不定期的派員在我國進行例行性保防檢查。
1.傳統式核子保防,分為三個方面:(1) 書面料帳工作,(2) 圍阻與監視,以及 (3) 視察與查證。此三項的目的,都在防範當事國將申報的核物料或是核設施移轉到非和平的使用途徑,因此,當事國申報核設施的核物料料帳的正確性,以及核物料的行蹤是總署的檢查重點。
然而,即便經由傳統式核子保防的三方面做詳細檢查、監控與防範,到了1990年代,此保防制度依然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1991年總署檢察員發現伊拉克從事秘密核武計劃,並於之後幾年,先後在北韓的檢查遇到拒檢、檢查員被驅逐出境,以及南非公開宣布放棄總署不知情,卻已經執行20年的核武計劃等事件。這些事件顯示出傳統核子保防制度仍然有許多不足之處,而促使總署自省。因此,總署提出了加強式核子保防,藉由制定補充議定書(註)之範本INFCIRC/540,並且要求各會員國簽署生效該補充議定書,做為總署至各國執行「加強式核子保防」之依據。
2.加強式核子保防之執行同樣分為三部分,並且針對可信度、核物料申報與數量比對方式,以及檢查方式整合提升:
(1)以「傳統式核子保防」完整之料帳管理系統作為當事國整體評估基準。
(2)評估當事國所提報之核燃料循環相關資訊,並與前項之料帳紀錄以及包括報紙、廣播、網路、衛星照片、其他團體等公開媒體所取得的資訊互相比對。
在進行上述之核子保防檢查時,檢查方式皆分為「例行檢查」及「補足性檢查」。當總署認為當事國依補充議定書提報之資訊不吻合或有進一步釐清疑惑之必要時,可以在當事國境內,以補足性進入之方式進行特定場址或地點之視察或環境取樣,稱為「補足性檢查」。此方式與一般例行檢查方式略微不同,總署在當事國境內執行補足性檢查時,需於至少24小時前,以書面通知當事國取得同意,否則總署檢查員只能在正常工作時間內進入。而在補足性檢查時,當事國有權派員陪同,但不得妨礙或耽擱總署檢查員執行工作。總署檢查員透過補足性檢查進入場所後,可依目視觀察、核物料清點、檢查與核物料數量來源及處置有關的紀錄、環境取樣、輻射偵檢與測量儀具之使用、安裝封緘及其他辨識與防制的儀具等方式進行檢查。總署檢查員藉由補足性進入總署指定區域執行環境取樣與檢驗,是總署搜尋一個國家是否有未申報核物料與核活動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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