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發文字號:會物字第0960018492號
附件:如說明六及說明十
主旨:公告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一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建造執照申請案,舉行聽證。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55條、107條及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17條。
公告事項:
一、 | 聽證事由及依據:本會於96年3月29日正式受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一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建造執照申請案,已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17條第2項辦理公告展示,並依同項規定舉行聽證,以便案件申請人及案件相對人就本案之立場陳述意見、提出證據。 |
二、 | 案件申請人名稱及營業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 |
三、 | 聽證之期日及場所:96年8月10日(星期五)13時30分,假台北國際會議中心101CD會議室(台北市信義路5段1號)舉行。 |
四、 | 聽證之主要程序:(一)由主持人說明案由及其他應注意事項。(二)承辦單位摘要報告案情及處理情形。(三)案件申請人、案件相對人及其他人員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進行相互詢答。(四)案件申請人及案件相對人為最後陳述。 |
五、 | 代理人或代表人之選任:案件申請人及案件相對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
六、 | 得享有之權利:案件申請人、案件相對人及其他人員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填具出席聽證申請書(如附件一),於96年7月20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地址及對本案相關意見,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台北縣永和市成功路一段80號2樓,電話:(02)8231-7919轉2336~2338,傳真:(02)2232-2307網址如下:www.nusc.gov.tw/,電子郵件帳號為:hearing@nusc.gov.tw)。 |
七、 | 預備聽證之期日及場所:96年7月31日(星期二)14時0分,假台北縣石門鄉公所三樓會議室(臺北縣石門鄉中山路66號)舉行。預備聽證進行下列事項:(一)釐清爭點。(二)決定發言順序、發言時間。(三)其他相關注意事項。 |
八、 | 缺席聽證之處理:案件申請人、案件相對人於出席聽證無故缺席時,本會得逕行宣布聽證開始、延期或終結聽證。但出席聽證者曾提出有關書面資料者,得以其所載內容視為陳述。 |
九、 | 聽證之機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十、 | 表示出席聽證意願之期限:本案因聽證場地之限制,開放30名提供一般民眾出席聽證。欲參加者請填具一般民眾出席聽證申請書(如附件二),載明姓名、聯絡電話、地址等資料,於96年7月20日前,向本會提出參加聽證申請,以出席聽證申請書先送達本會者優先受理,額滿為止。另為便利出席聽證者,本會提供網路申請服務,網址如下:www.nusc.gov.tw/www/index.php/核一廠乾貯建照審查/聽證作業。 |
十一、 | 聽證以我國語言舉行,使用外國語言者應自備翻譯人員。 |
十二、 | 本會「放射性物料設施興建申請聽證程序要點」內容,請至下列網址下載:www.nusc.gov.tw/www/index.php/核一廠乾貯建照審查/相關法規。 |
更新時間:2019-09-18 13:54
資料來源:核物料管制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