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會負責我國核子原燃料及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與處置設施之建造、運轉與除役之審核,及其輸入、輸出、處理、貯存、運送與處置等相關作業之安全管制與檢查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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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燃料循環圖
核燃料循環(Nuclear fuel cycle)是指核燃料使用過程中所經過的一系列不同的階段。核燃料循環包括採礦與精煉、轉化、濃縮、燃料製造等核燃料前端循環步驟,以及核燃料使用後的用過核燃料管理後端步驟。用過核燃料管理可分為兩個方案,一是採用核燃料再處理,將有用的鈽與鈾再製成新燃料的過程,稱為封閉核燃料循環。如果用過核燃料要直接進行最終處置,則稱為開放核燃料循環。從核子反應器退出的用過核子燃料,具有很高的放射性及熱量,必須先貯存於廠內的用過核子燃料池中冷卻,待其放射性及熱量衰減後,再進行後續處理。由於用過核子燃料可經再處理回收鈾與鈽等有用資源,因此是否將其視為廢棄物而直接處置,依各國的國情與社會環境,而有不同的選擇。我國目前是採取開放式的核燃料循環管理策略。 |
核安會依職權訂定各項放射性物料管制規範,明確規範放射性物料及放射性廢棄物有關處理、貯存與處置設施之安全要求及申請設置規定與相關導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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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制法規體系圖
我國放射性廢棄物管制法規架構係參照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基本原則及美國核管會(NRC)法規制定完整體系,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為放射性廢棄物和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的主管法律;低放選址條例則為低放最終處置設施選址提供程序規定。兩部主管法律其下共有17項法規命令以利執行放射性物料及其設施之運作細部管制要求。 |
放射性物料設施之興建,經營者須提出安全分析報告送核安會審查,認定符合安全要求,才會核發建造執照。設施興建完成後,業者須提出試運轉計畫向核安會申請試運轉許可,依試運轉結果,經審查確認符合法令規定後,才會核發運轉執照。放射性物料設施在興建、運轉、除役期間,除要求經營者做好三級品保的自主管理外,核安會皆派員執行設施的安全檢查,以確保設施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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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棄物設施安全管制圖
核安會對於放射性廢棄物設施的安全管制,採取建造執照與運轉執照的兩階段審查制度,同時在設施興建、試運轉與運轉期間執行安全與品質檢查,以確保用放射性廢棄物的處理、貯存與處置設施與運作安全。在建造執照申請階段,核安會將執行嚴密的安全審查並辦理聽證;設施興建完成後,核安會審查經營者提報的試運轉計畫,並進行相關作業檢查;完成試運轉後,經營者依法須提報最新版安全分析報告、設施運轉技術規範、試運轉報告、意外事件應變計畫等相關資料,向核安會申請運轉執照。在核安會核發運轉執照後,經營者即可進行設施營運。運轉期間核安會也將派員檢查,為民眾做好安全把關工作。 |
更新時間:2025-06-27 17:39
資料來源:核物料管制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