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1960年代經濟發展,我國為確保能源穩定供應,同時支持國內經濟發展所需的電力,於民國59年核准興建核一廠,並於60年底開始施工,核一廠1、2號機組分別於民國67年及68年開始正式運轉供電,其後並陸續完成核二廠及核三廠之興建,核二廠1、2號機組分別於民國70年及72年正式運轉供電;核三廠1、2號機組分別於民國73年及74年正式運轉供電。
核一、二、三廠各機組運轉執照40年之有效期限,已陸續於107年12月到114年5月期間屆滿,台電公司依我國能源政策規劃,依序提出各核電廠的除役許可申請,並在各機組運轉執照屆滿後,依法停止運轉,進入除役期間。
更新時間:2025-06-03 13:52
資料來源:核安管制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