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言
我國核電廠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若須再繼續運轉,經營者(台灣電力公司)須依法向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核安會)提出運轉執照換發申請,並檢附相關技術文件。核安會於收到台電公司提出申請後,將本於法定職責與專業,並參照國際標準與作法,嚴格執行安全審查及現場查證,確認符合法規及安全要求後,方會同意換發運轉執照。在審查期間,核安會也會依資訊公開原則,適時公布審查相關資訊,讓外界了解;並辦理地方說明會等活動,聽取地方意見,作為管制作業之參考,使安全管制更為完備。
2、依據法規
國內核電廠原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均已屆期,依法停止運轉。立法院於114年5月三讀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以下簡稱核管法)第6條修正條文,並經總統公布施行。修正條文增訂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經營者得申請換發運轉執照之規定。核安會爰依核管法第6條修正條文,並參照美國規範與作法及考量國內管制實務,於114年10月8日修正發布「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以下簡稱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明訂核電廠運轉執照換發申請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以完備核電廠運轉執照換發申請之法規程序與安全技術要求。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第4項規定,運轉執照之核發及換發,準用同法第5條第1項各款規定;其中有關「對環境保護及生態保育之影響合於相關法令之規定」,須由台電公司洽環境主管機關環境部,確認其符合性。
為因應經營者提出核電廠運轉執照換發申請之審查作業需求,核安會亦參照國內管制實務、美國核電廠運轉執照換發審查技術要求,以及美國除役中核能機組恢復運轉管制經驗,訂定「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換發申請安全技術審查導則」與「核子反應器設施再運轉計畫審查導則」行政規則,明訂審查範圍、審查要點及接受標準,作為執行審查之參據。
3、送審文件及審查程序
依核管法第6條及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16條之1及第16條之2規定,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須再繼續運轉者,台電公司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再運轉計畫、整體性老化評估及老化管理報告、時限老化分析報告、相關終期安全分析報告及運轉技術規範之增修內容、輻射相關議題查核評估報告、耐震安全評估說明,以及說明技術與管理能力及財務基礎等足以勝任其設施之經營等文件,送核安會審查。經營者得視需要,向核安會申請分階段提送前述文件。
核安會收到前項申請文件後,將開始進行程序審查,確認申請文件齊備後,再進行實質審查作業。實質審查階段,核安會也將邀請會外專家學者,與核安會同仁組成專業審查團隊,依據法規及參照國際標準與作法,就台電公司所提送審文件,嚴格執行安全審查,並至現場實際查證,確認台電公司所提再運轉計畫,已妥善規劃將機組恢復到運轉期間可營運狀態之辦理事項,並確實依核定計畫執行相關作業。同時,對於機組繼續運轉可能涉及的老化及安全議題,均已進行適當評估並提出適切因應作為。經綜合文件審查及現場查證結果,確認再繼續運轉符合法規及安全要求,才會同意換發運轉執照。
4、國際經驗
美國Palisades核電廠、Three Mile Island核電廠1號機(現稱Crane Clean Energy Center, CCEC)及Duane Arnold核電廠等3部機組,在停止運轉進入除役後,又因電力需求,陸續於2023至2025年間向美國核管會提出恢復運轉申請。這些機組原已申請延長運轉20年,並獲美國核管會審核通過。
目前美國核管會已審查通過Palisades核電廠恢復運轉申請,電力公司正進行起動前準備工作;其他兩部機組,美國核管會正進行審查作業中。
核安會於研訂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有關再運轉計畫規定內容時,即參照美國對於進入除役中核電廠申請恢復運轉之經驗作法,完備安全管制要求。
5、公眾參與及資訊公開
為落實資訊公開,促進公眾參與,核安會已於官網建立「核電廠再運轉審查管制」專區,主動公布申請及審查規劃、進度等相關資訊,讓民眾了解相關訊息。同時,也會透過辦理地方說明會,以及邀請地方鄉親、公眾團體到現場查訪等方式,蒐集公眾意見,作為管制作業之參考。
6、結論
核電廠再繼續運轉為社會大眾關注的議題,核安會將依法定職責及秉持專業,參照國際標準與作法,嚴格執行安全審查及現場查證,確認符合法規及安全要求,方會同意換發運轉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