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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電廠延長運轉


依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公布的安全導則,核能機組延長運轉(Long-Term Operation,簡稱LTO),係指核能機組運轉超出其原運轉執照、原始電廠設計、相關技術標準或國家法規所訂之時間範圍。各國管制機關通常透過運轉執照換發或定期安全評估等管制機制,對核能機組延長運轉之安全性加以確認與把關。經營者也須就核電機組之系統、結構與組件進行老化評估與管理,確保其於延長運轉期間仍能維持應有之安全功能。

依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及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核能署(OECD/NEA)資料顯示,國際間已有二十多個國家有核能機組延長運轉的經驗,並有一百六十部以上的核能機組運轉超過四十年。以美國為例,美國核電廠運轉執照有效期為四十年,該期限主要係基於經濟與反壟斷等因素,而不是技術的限制,也不是機組可運轉的年限,目前也有超過九十部機組申請換發運轉執照,並經美國核能管制委員會(NRC)審查同意,換發運轉執照。

國內核電廠運轉執照均已屆期,若要再繼續運轉,台電公司須依法提出運轉執照換發申請,並檢附再運轉計畫、老化評估管理報告、時限老化分析報告、相關終期安全分析報告及運轉技術規範之增修內容、耐震安全評估說明、輻射相關議題查核評估報告,以及說明技術與管理能力及財務基礎等足以勝任其設施之經營等文件,送核安會審查。並得視需要,向核安會申請分階段提送。台電公司依核定之再運轉計畫執行完成相關作業後,亦須提出執行結果報告,送核安會審查。

核安會收到前項申請文件後,將開始進行程序審查,確認申請文件齊備後,再進行實質審查作業。實質審查階段,核安會將邀請會外專家學者,與核安會同仁組成專業審查團隊,依據法規及參照國際標準與作法,就台電公司所提送審文件,嚴格執行安全審查,並至現場實際查證,確認台電公司所提再運轉計畫,已妥善規劃將機組恢復到運轉期間可營運狀態之辦理事項,並確實依核定計畫執行相關作業。同時,對於機組繼續運轉可能涉及的老化及安全議題,均已進行適當評估並提出適切因應作為。經綜合文件審查及現場查證結果,確認再繼續運轉符合法規及安全要求,才會同意換發運轉執照。

參考資料:


更新時間:2026-03-18 19:48
資料來源:核安管制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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