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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設施環境輻射監測報告


本中心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9條規定,執行核電廠、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舊稱核能研究所)、清華大學、蘭嶼低放貯存場等核設施周圍環境輻射監測;本項監測作業係參考核能安全委員會訂定之「環境輻射監測規範」及依據本中心每年度訂定之「年度環境輻射監測計畫」執行,並將完成之執行成果做成「核設施環境輻射監測報告」。

本中心本項環境輻射監測的目的,旨在確保核設施周圍民眾的健康與輻射安全,評估民眾所接受輻射劑量符合「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的規定,報告包括季報及年報。本項環境監測作業項目包括直接輻射監測,以及液態與氣態排放途徑的各類環境試樣採樣分析:
(一)直接輻射監測:在各核設施周圍環境佈設熱發光劑量計(TLD),每季測量環境輻射累積劑量;另設置環境輻射即時監測站進行全天候24小時連續輻射劑量率監測,即時監測數據透過通訊網路傳回至本中心。
(二)液態與氣態排放途徑各類環境試樣採樣分析:定期至各核設施周圍環境採取空浮微粒、飲用水、地下水、海水、農畜產物、植物、奶樣、海產物、土壤、岸沙等試樣進行總貝他活度、總阿伐活度、氚核種、加馬核種能譜等放射性含量分析作業。
 
民國114年第01季報
報  告 台灣地區核能設施環境輻射監測 下載檔案 檔案下載
*本報告係1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核能安全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執行核設施周圍環境輻射監測結果。核設施包括核一廠、核二廠、核三廠、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清華大學及蘭嶼低放貯存場等6個設施;監測作業包括使用熱發光劑量計的直接輻射監測,液態與氣態排放途徑的各類環境試樣採樣分析,本季共計分析478件次,各核設施環境輻射監測及放射性含量分析結果皆小於環境試樣放射性分析預警措施之調查基準值,評估各核設施周圍民眾可能接受個人體外劑量小於每季0.025毫西弗,體內劑量小於每季0.001毫西弗,其體內及體外劑量總和遠低於「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對一般人造成之年劑量不超過1毫西弗之規定。
 
* 取樣位置(更新日期:113年2月2日)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112年9月27日由核能研究所改制)   清華大學反應器  
 核能一廠
   核能二廠   核能三廠   蘭嶼低放貯存場 

更新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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