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9條規定:「主管機關應選定適當場所,設置輻射監測設施及採樣,從事環境輻射監測,並公開監測結果。」;核能安全委員會為執行環境輻射偵測及分析事項,特設本中心專職專責辦理相關業務。本中心依法職司天然背景輻射、全國放射性落塵之調查與核子設施與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最終處置等場所周圍環境輻射之監測。
前開監測除為確保民眾輻射安全外,並可用於推算及評估民眾可能接受之輻射劑量,確保其符合「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規定;本中心同時依法公開相關監測結果,提供公眾正確環境輻射監測資訊。

執行市售食品、海產物及飲用水放射性含量偵測

實施大氣空浮微粒及落塵偵測
前開監測除為確保民眾輻射安全外,並可用於推算及評估民眾可能接受之輻射劑量,確保其符合「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規定;本中心同時依法公開相關監測結果,提供公眾正確環境輻射監測資訊。

執行市售食品、海產物及飲用水放射性含量偵測

實施大氣空浮微粒及落塵偵測
更新時間:2025-06-19 11:58
資料來源:輻射偵測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