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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集


國內核能電廠機組運轉執照期限屆滿仍需繼續運轉者,可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及「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相關條文規定,填具換照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核安會提出運轉執照換發申請。

  1. 國際間核電機組運轉執照屆期需要繼續運轉,都須針對繼續運轉期間的安全性進行評估,並依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運轉執照換發申請。
  2. 以美國為例,電力公司需進行整體性的老化評估與管理,以確認在繼續運轉期間仍能安全運轉。
  3. 進入除役的機組,若要恢復運轉,須將機組恢復到運轉期間可營運狀態,包括組織人力與訓練、設備維護檢查及必要更新、運轉期間規範與文件等,以使機組狀態符合可運轉的條件。

  1. 美國對於核電廠運轉執照訂有40年的期限,主要為考量經濟與反壟斷等因素,而不是技術上的限制,也不是機組可運轉的年限。
  2. 我國現有的核電機組皆採用美國設計,所以初次核發運轉執照的期限也是參考美國的規定,訂為40年。若要繼續運轉,須依法令規定申請換照。

  1. 目前國內核電廠運轉執照均已屆期,台電公司若提出運轉執照換發申請,須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第3項及「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16條之1規定,填具換照申請書並檢附再運轉計畫及老化評估與管理報告、時限老化分析報告、相關終期安全分析報告及運轉技術規範之增修內容、輻射相關議題查核評估報告、耐震安全評估說明,以及其他指定之文件,送核安會審查。
  2. 台電公司依核定之再運轉計畫執行完成相關作業後,亦須提出執行結果報告,送核安會審查。

  1. 對於台電公司依法提出的核電廠運轉執照換發申請,核安會將本於專業與職責,由會外專家學者與本會同仁組成專案審查團隊,依據法規及參照國際標準與作法,就台電公司所提送審文件,嚴格執行安全審查,並至現場實際查證,確認台電公司所提再運轉計畫,已妥善規劃將機組恢復到運轉期間可營運狀態之辦理事項,並確實依核定計畫執行相關作業,以使機組狀態符合可運轉的條件。同時,對於機組繼續運轉可能涉及的老化及安全議題,均已進行適當評估並提出適切因應作為。於確認再繼續運轉符合法規及安全要求,才會同意換發運轉執照。
  2. 實際審查期程將視個別機組狀況、台電公司辦理各項作業,例如維護檢查與設備更新所需時間、申請文件完整性及對審查意見回復時效而定。

  1. 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第4項規定,運轉執照之換發,準用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須確認「對環境保護及生態保育之影響合於相關法令之規定」。
  2. 台電公司依法申請核電廠機組換發運轉執照,再繼續運轉,其是否需經過環境影響評估,此部分須由台電公司洽環境部確認,並應於核安會作出審查結論前,提出環境部確認之結果。

  1. 再運轉計畫為核電廠機組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若要再繼續運轉,台電公司提出運轉執照換發申請時所需檢附的送審文件之一,以完整說明將機組恢復至運轉期間可營運狀態之規劃作法。計畫內容包括廠址與機組現況及計畫排程、組織人力配置及訓練、再繼續運轉之工作項目及定期維護與檢查規劃、運轉期間規範及運轉文件之恢復規劃,以及對應之品質查證方案及稽查計畫等。
  2. 核安會對計畫的審查重點在於確認台電公司是否已依法規要求,就將機組恢復到運轉期間可營運狀態之各項作業,包括人員資格與訓練、設備維護檢查、現場作業程序、工項、作業時程規畫、運轉技術規範與營運程序書等運轉文件之恢復等,提出妥善規劃,並能符合品保要求。核安會並已參照美國除役中機組恢復運轉管制經驗及國內管制實務,訂定「核子反應器設施再運轉計畫審查導則」,明訂審查範圍、要點及接受標準,作為審查的準據。

  1. 依「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16條之2第2項規定,台電公司依再運轉計畫完成各項作業後,須提出執行結果報告,經核安會併同老化評估與管理、輻射相關議題查核評估、耐震安全評估等文件予以核定,同意換發運轉執照後,方可裝填核子燃料,繼續運轉。
  2. 核安會審查通過再運轉計畫執行結果報告,僅確認台電公司依核定計畫完成相關作業,並將機組恢復到運轉期間可營運狀態。
  3. 台電公司仍須依法規要求,提送老化評估與管理、輻射相關議題查核評估、耐震安全評估等文件,確認機組再繼續運轉期間的安全。核安會亦將依據法規及參考國際作法,進行嚴格審查及現場視察,確認再繼續運轉符合法規及安全要求,方會同意換發運轉執照。

  1. 核安會已於對外網站建立「核電廠再運轉審查管制」專區,並依審查與管制進程,陸續公布安全管制相關資訊,提供民眾查閱。
  2. 核安會亦規劃於核電廠運轉執照換發申請案審查作業期間,適時舉辦地方說明會等公眾參與活動,聽取地方代表與鄉親的意見,納入審查與管制作業的參考,使安全管制作業更為完備。民眾若有意見,亦可透過核安會對外網站「核電廠再運轉審查管制」專區中,於「公眾參與」項下之「意見投書」提出。

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第4項規定,換發之運轉執照,其有效期間自執照生效日起算,最長為20年。因此,台電公司運轉執照換發申請,最長可申請延長運轉20年。實際允許可延長運轉之期長,仍須視台電公司所提出相關技術評估及佐證資料,並經核安會審查及現場視察確認符合法規及安全要求而定。

  1. 核安會作為核電廠安全管制機關,對於台電公司規劃提出核電廠運轉執照換發申請,繼續運轉,已從完備法規體系、強化管制專業、國際經驗交流,以及資訊公開與公眾參與等四大面向,妥善、務實地執行先期準備工作,以確保安全管制作業的嚴謹性與專業性及公開透明。
  2. 為完備運轉執照換發申請安全管制法規,核安會已依總統公布之修正條文,參照國外管制先例及考量國內管制實務,修正發布「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增修運轉執照屆期後提出執照換發申請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亦訂定「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換發申請安全技術審查導則」及「核子反應器設施再運轉計畫審查導則」,載明審查範圍、審查要點及接受標準,作為執行安全審查之參據,以完備法規程序與安全技術要求。
  3. 在強化管制知能與審查專業方面,核安會除已參照國際經驗,建立審查導則,並已辦理運轉執照換發申請相關審查與專業技術訓練課程,及安排視察員赴核電廠,實地掌握設備現況與熟習查證要項。透過辦理人員專業訓練、組織專業審查團隊、現場實地查證等方式,來確保人員具備應有專業知能及審查的專業度與品質。
  4. 針對國際經驗蒐集與交流,核安會已蒐集研析美國核電機組換照申請與進入除役機組申請恢復運轉,以及日本核電廠長期停機恢復運轉之相關安全管制與實務經驗作法,並積極與國外核能安全管制機關進行管制經驗的交流與合作,藉此汲取國外安全管制技術與經驗,強化我國在運轉執照換發再運轉之安全管制法規及管制實務的專業技術,並與國際接軌。
  5. 對於資訊公開及公眾參與作業部分,核安會規劃於對外網頁設置「核電廠再運轉審查管制」專區,依審查進程公布台電公司申請資料、核安會審查作業、公眾參與活動等相關資訊,方便民眾查閱。此外,就民眾所關切之議題,如國外核電廠申請案例、耐震安全等,核安會亦製作圖卡及常見問答集,讓民眾更容易了解。核安會也會透過辦理地方說明會、現場查訪等方式,蒐集公眾意見,作為管制作業之參考。並規劃於「核電廠再運轉審查管制」專區增設意見投書功能,作為民眾提出意見之管道,以促進公眾參與。
  6. 核安會作為核電廠安全管制機關,本於職責與專業,嚴謹執行安全管制作業,為國人安全把關。

更新時間: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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