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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規定有關不罰、免罰與裁處之審酌加減參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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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規定有關不罰、免罰與裁處之審酌加減參考表
項次
審酌
結果
審酌事項
條文
備註
1
不
予
處
罰
1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第7條第1項
2
2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9條第1項
3
3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
第9條第3項
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4
4
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11條第1項
5
5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11條第2項
明知職務命令違法,而未依法定程序向該上級公務員陳述意見者,不在此限。
6
6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12條
7
7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13條
8
得
免
除
處
罰
1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第8條
9
2
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第12條但書
10
3
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第13條但書
11
得
減
輕
處
罰
1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第8條
依本法規定減輕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裁處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
1、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
2、第9條第4項,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12
2
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第12條但書
13
3
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第13條但書
14
4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第9條第2項
15
5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
第9條第4項
16
得
加
重
罰
鍰
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第18條第2項
17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第18條第1項
共通審酌事項
更新時間:2019-10-15 08:47
資料來源:輻射防護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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