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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屋查詢


更新時間:2024-04-26 15:45
根據本會截至目前偵測及評估結果,所有已經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通稱輻射屋﹞均為民國71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至75年1月之間。

本會已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4條第3項及「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對於遭受放射性污染達年劑量1毫西弗以上之建築物,每年定期更新造冊,函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轉送其所屬地政事務所,以開放民眾查詢;此外,您亦可透過本會 「 現年劑量達1毫西弗以上輻射屋查詢系統 」 逕行查詢。
如您對上述期間所建造之建物有任何與輻射偵測相關之疑問,可洽以下管道查詢:
1.請建物屋主提供原領有之輻射偵測證明;或
2.請本會認可之 [合格輻射防護偵測業務業者名單]實施輻射偵測並核發輻射偵測證明;或
3.請於上班時間洽本會輻射屋免費諮詢專線:0800-076-678,或撥(02)8231-7919轉分機2216。

 現年劑量達1毫西弗以上輻射屋查詢系統
 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善後處理概況
 「有遭受放射性污染之虞」之建築物清冊
 輻射屋常見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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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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