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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燃料管制說明


依據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的規定,核子燃料為指能由原子核分裂之自續連鎖反應而產生能量之物料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物料。其中「能由原子核分裂之自續連鎖反應而產生能量之物料」是指含鈽、鈾—二三三、鈾—二三五及以鈾—二三三或鈾—二三五濃縮之物料。台電公司核能電廠所使用之核子燃料,均由美國廠商依商務合約製造提供,其組成包括燃料丸、護套、間隔板及上下繫板等組件。核一、二、三廠各部機組之反應爐,爐心中裝填核子燃料數量分別為408束、624束、157束,其濃縮度約為3~5 wt%之間,而每週期運轉後,約須更換其中1/3至1/4之核子燃料。
 
核子燃料及元件
 
沸水式核子燃料(BWR)
壓水式核子燃料(PWR)
 
壓水式核子燃料(PWR)
沸水式核子燃料(BWR)
 

 核子燃料特性
核子燃料元件中之燃料丸為固體陶質狀態,具高熔點(熔點2840℃),可耐高溫,其物理及化學性質均相當穩定,不易氧化或與其他物質產生反應。在未置入核反應器內運轉前,因未產生連鎖反應,每一燃料束表面輻射劑量率約為0.02至0.04毫西弗/小時。以兩束為單位盛裝於鋼製核子燃料運送箱,運送時再置於開頂式貨櫃,櫃門並予以封緘。裝有核子燃料貨櫃之表面輻射劑量率一般低於0.012毫西弗/小時,低於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所訂之法規限值2毫西弗/小時,而距貨櫃表面2公尺處所量測之輻射劑量率,則幾乎與天然背景輻射相當。
 
核子燃料貨櫃表面輻射劑量率0.68微西弗/小時(0.00068毫西弗/小時)
核子燃料貨櫃輻射劑量量測
 
原能會物管局邱賜聰局長(右)與屏東縣東港鎮王憲昭鎮長參訪核三廠
核子燃料貨櫃表面輻射劑量率6.19微西弗/小時
(0.00619毫西弗/小時)
 
 核子燃料之管制法規
核子燃料屬核子保防物料,國際間對該類核物料之安全要求非常嚴格。為管理核子燃料,確保其運作安全,核安會依據「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及「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等之相關規定,對國內各核能設施核子燃料之持有、使用、輸入、輸出、過境、轉口、運送及貯存等運作執行管制。另外核子燃料運送所使用之運輸箱,其設計須符合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及我國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之規定,另核安會實務上也會參考美國核能管制委員會規定,進行安全管制要求。
 
核子燃料全高開頂貨櫃
核子燃料全高開頂貨櫃
 
核子燃料運送箱(SP-3型)
核子燃料運送箱(SP-3型)
 

 核子燃料運送安全管制作業
核子燃料運送管制作業,包括碼頭卸櫃作業、公路運送作業之安全戒護、輻射安全、工業安全及運送安全。台電公司依核安會核准之「核子燃料運送計畫暨運送安全管制計畫」執行。核子燃料運送作業前,由台電公司召開運送作業協調會,邀請有關單位及地方政府參與,並請內政部警政署協助運送作業之安全戒護。運送車隊出發前,所有參與演習人員須接受勤前講習,並對駕駛人員實施酒精測試。運送期間實施交通管制,由警察單位以演習方式安全戒護至核能電廠。運送路線選擇避開人口稠密處,並進行途經路口交通管制,提昇核子燃料運送作業安全。
 
核子燃料貨櫃輻射劑量量測
核子燃料貨櫃輻射劑量量測
 
核子燃料運送作業警察執行安全戒護
核子燃料運送作業警察執行安全戒護
 
核子燃料運送作業前酒精測試
核子燃料運送作業前酒精測試
 
核子燃料運送作業勤前講習
核子燃料運送作業警察執行安全戒護
 

 核子燃料貯存設施安全管制作業
核子燃料貯存設施安全管制作業,主要包括核子燃料貯存安全、核臨界安全、輻射安全、核子保防作業、核子保安措施,以及料帳紀錄等。台電公司依據核安會核備之核子燃料貯存設施安全分析報告、設施運轉技術規範、意外事件應變計畫,執行核子燃料貯存作業。
核安會對於核子燃料運送、貯存作業安全,向來極為重視,每次運送作業均派員檢查,每年執行核子燃料貯存設施定期及不定期檢查,以確保核子燃料運送、貯存作業安全,請大家安心、放心。
 

更新時間:2024-11-12 16:48
資料來源:核物料管制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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