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之目的,主要係提供提出意見者陳述意見及提出證據之機會,著重於對申請案件事實之發現,聽證中主管機關並不對案件實體加以判斷或作出決定。出席聽證者應儘可能提供詳細說明與資料,俾利主管機關綜合書面與實地調查及聽證所發現之事實,對申請案件作成正確與妥適之決定。
更新時間:2025-02-13 10:04
資料來源:核物料管制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