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首頁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依據及參考文件


我國對於核能電廠運轉執照換照申請之規定係參考美國相關法規訂定。依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16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有效期間累積達四十年,仍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五年至十五年,填具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換照申請書,並檢附下列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審核:
一、整體性老化評估及老化管理報告。
二、時限老化分析報告。
三、相關終期安全分析報告及運轉技術規範之增修內容。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並發布之事項。
經審查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在延長運轉期間安全運轉無虞後,方同意換發。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五條、第六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以下資料係取自 美國核管會網站
 10 CFR Part 54
 Regulatory Guide 1.188 R1-2005
 NUREG 1800 R1
 NUREG 1801 GALL Vol. 1 R1
 NUREG 1801 GALL Vol. 2 R1
 NEI 95-10 R6
 Inspection Manual Chapter 2516
 Inspection Procedure 71002
 Inspection Procedure 71003

 


更新時間:2024-05-24 11:43
資料來源:核安管制組
NUSC Logo
核能安全委員會
地址: 234036 新北市永和區成功路1段80號2樓
連結輻務小站輻務小站 連結YouTubeYouTube 連結申辦專區申辦專區 連結原子能法規原子能法規 回到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