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12月8日核綜字第11200184372號
一、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資訊以公開為原則,基於國家安全、商業機密、個人隱私以及民眾知的權利,相互權衡之下,部分或全部限制公開之資訊,必須事先經過標示、舉證、審查等程序,俾於民眾申請公開相關資訊時,能適時說明並提供充分之限制理由,特訂定本要點。
二、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規定應主動公開之項目,其公開方式、時機及負責單位如附件一覽表。
三、本會各相關單位應指派專責人員,負責主動公開資料之提供、更新,並每季自行查核執行成果有無需補正者。
四、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五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條等規定,相關核子設施之申請案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報告,本會均應公告。
五、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部分或全部限制公開之資訊,依其類別與要件可分為:
(一)涉及國防、外交或其他法律規定不得公開者。
(二)涉及商業交易或金融財務機密者。
(三)可能侵犯隱私權之個人隱私及醫療紀錄。
(四)過於詳盡之地質、水文資料或涉及核設施安全保防及保安任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核設施安全防護者。
六、民眾向本會申請公開之資訊,依「本會處理民眾申請提供核能資訊作業程序」辦理;若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先以書面通知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於十日內表示意見。
七、依前點提出意見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應先自行明確標示出該項文件或資訊中需要限制公開之部分,並敘明理由。
八、前點所指標示之作法如下:
(一)於文件首頁或資訊起首,註明「建議限制公開」。
(二)文件中未標示之部分即視為可以公開。
(三)建議限制公開資訊或文件之項次或頁次上方,註明「建議限制公開」。
(四)建議限制公開資訊或文件之項次、頁次旁,清楚標示所歸類於限制公開資訊之分類要項,及所依據之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相關款次。
九、第七點所指應敘明之理由內容如下:
(一)述明公司名稱及代表人職銜。
(二)述明該文件或資訊之名稱。
(三)述明該文件或資訊中建議不公開之詳細章節、項目及頁次、行數。
(四)述明該文件或資訊之建議限制公開資訊類別、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相關款次及其理由。
(五)述明該文件或資訊之保密期限及解密條件。
十、本會依「本會處理民眾申請提供核能資訊作業程序」,召開核能資訊公開審查會議,相關業務主管單位於審查時,應基於保密相關規定,及民眾知的權利等衡量基準進行審查,經本會審查結果認為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得據以認定該部分資訊限制公開。其他部分之資訊,本會應即受理申請公開或提供,經認定限制公開之部分資訊,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之必要者,亦同。
本會政府資訊公開方式、時機及負責單位一覽表
一、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資訊以公開為原則,基於國家安全、商業機密、個人隱私以及民眾知的權利,相互權衡之下,部分或全部限制公開之資訊,必須事先經過標示、舉證、審查等程序,俾於民眾申請公開相關資訊時,能適時說明並提供充分之限制理由,特訂定本要點。
二、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規定應主動公開之項目,其公開方式、時機及負責單位如附件一覽表。
三、本會各相關單位應指派專責人員,負責主動公開資料之提供、更新,並每季自行查核執行成果有無需補正者。
四、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五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條等規定,相關核子設施之申請案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報告,本會均應公告。
五、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部分或全部限制公開之資訊,依其類別與要件可分為:
(一)涉及國防、外交或其他法律規定不得公開者。
(二)涉及商業交易或金融財務機密者。
(三)可能侵犯隱私權之個人隱私及醫療紀錄。
(四)過於詳盡之地質、水文資料或涉及核設施安全保防及保安任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核設施安全防護者。
六、民眾向本會申請公開之資訊,依「本會處理民眾申請提供核能資訊作業程序」辦理;若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先以書面通知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於十日內表示意見。
七、依前點提出意見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應先自行明確標示出該項文件或資訊中需要限制公開之部分,並敘明理由。
八、前點所指標示之作法如下:
(一)於文件首頁或資訊起首,註明「建議限制公開」。
(二)文件中未標示之部分即視為可以公開。
(三)建議限制公開資訊或文件之項次或頁次上方,註明「建議限制公開」。
(四)建議限制公開資訊或文件之項次、頁次旁,清楚標示所歸類於限制公開資訊之分類要項,及所依據之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相關款次。
九、第七點所指應敘明之理由內容如下:
(一)述明公司名稱及代表人職銜。
(二)述明該文件或資訊之名稱。
(三)述明該文件或資訊中建議不公開之詳細章節、項目及頁次、行數。
(四)述明該文件或資訊之建議限制公開資訊類別、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相關款次及其理由。
(五)述明該文件或資訊之保密期限及解密條件。
十、本會依「本會處理民眾申請提供核能資訊作業程序」,召開核能資訊公開審查會議,相關業務主管單位於審查時,應基於保密相關規定,及民眾知的權利等衡量基準進行審查,經本會審查結果認為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得據以認定該部分資訊限制公開。其他部分之資訊,本會應即受理申請公開或提供,經認定限制公開之部分資訊,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之必要者,亦同。
本會政府資訊公開方式、時機及負責單位一覽表
主動公開資訊項目
|
方式
|
公開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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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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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 法律、命令、法規命令 | 行政院公報刊登日起三日內 | 各單位 |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 行政規則 | 行政院公報刊登日起三日內 | 各單位 |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 ‧組織架構 ‧處室介紹 ‧附屬機關 ‧本會聯絡資訊 |
有變更時隨時更新 | 各單位 |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 導則 | 行政指導作成後七日內 | 各單位 |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 ‧施政計畫 ‧業務統計 ‧研究報告 ‧出國報告 |
每年三月底前作成後七日內每年四月底前回國後三個月內 | 綜規組 各單位 綜規組 綜規組 |
六、預算及決算書。 | 預算及決算書 | 每年三月底前 | 主計室 |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 處理結果(目前無此類案件) 訴願決定(目前無此類案件) |
作成後七日內 | 各單位 法規科 |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 ‧標案目錄 ‧契約影本陳列於本會二樓閱覽室 |
契約簽訂日起十五日內 | 秘書室 |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 ‧接受補助 ‧支付補助 |
接受或支付補助之次月十日前 | 各單位 |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 會議紀錄 | 會議紀錄發文後五日內 | 各單位 |
更新時間:2024-05-14 13:39
資料來源:綜合規劃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