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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99年11月26日會政字第0990017446號函訂定發布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1年5月17日會政字第1110007088號函修正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2年3月16日會政字第11200037848號函修正
核能安全委員會112年12月12日核政字第1120018907號函修正

一、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提昇施政效能,特設核能安全委員會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 本會辦理廉政工作之規劃事項。
  (二) 本會廉政事務與計畫之諮詢事項。
  (三) 本會及所屬機關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考核及獎懲擬議等事項。
  (四) 其他有關端正機關風紀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三、本會應聘委員七人以上,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兼任;委員由本會主任秘書、各一級單位主管或機關首長指派之代表派兼之;必要時得聘請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擔任外聘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政風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報事務。

五、本會報原則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如遇須辦理或審議長期執行之重要廉政專案時,得每二個月召開會議一次,或視需要隨時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列席。

七、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出席會議依相關規定報支費用。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會預算項下支應。

更新時間:2024-05-20 16:54
資料來源: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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