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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警示標籤


 前言:
一、近期發現部分設施經營者未依游離輻射防護法之規定逕行執行進口、出口、使用、生產、製造、銷售、運送及廢棄等輻射作業,或相關輻射設備未由合格操作人員負責操作,而被本會依法處以罰鍰之情事。

二、本會特製作輻射警示標籤提供設施經營者使用,並請設施經營者重視員工及社會大眾之安全及權益。


 
 重要宣傳事項:
一、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出口、轉讓、遷移、改裝、停用及報廢等輻射作業,應依「游離輻射防護法」及「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等規定,事先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許可後,始得進行有關作業。

二、操作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人員,應受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並具合格資格者才得進行操作。


 
 標籤規格及使用方式:
一、標籤規格大小:長10公分 x 寬6公分。

二、請張貼本標籤於設備明顯位置,印製完畢後請加以防水處理後再進行張貼。
※若因設備表面無可張貼空間,可張貼於設備貯存場所、外箱或鄰近區域明顯位置處。


 
 附檔下載:
 TIFF格式下載 (2472KB)
 PDF格式下載 (577KB)
 GIF格式下載 (111KB)
 JPEG格式下載 (504KB)

 

更新時間:2024-05-06 10:51
資料來源:輻射防護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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