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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事故通報與應變


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經營者應於十五分鐘內,以電話通報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並於一小時內以書面通報。中央主管機關接獲核子事故通報後,應視事故狀況通知各緊急應變組織及參與緊急應變作業之機關,並依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通報行政院。
 
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經營者應於十五分鐘內,以電話通報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並於一小時內以書面通報。中央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視事故狀況通知各緊急應變組織及參與緊急應變作業之機關,並依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通報行政院。


緊急戒備事故發生時,中央主管機關應依事故狀況及影響程度,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及完成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展開各項緊急應變作業。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及核子事故支援中心接獲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後,應完成二級開設,並展開各項緊急應變作業。廠區緊急事故或全面緊急事故發生時,應完成一級開設,進行各項緊急應變作業。
 
緊急戒備事故發生時,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與核子事故支援中心應分別完成二級開設,展開各項緊急應變作業。廠區緊急事故或全面緊急事故發生時,應完成一級開設,進行各急應變作業。


  核子事故分類通報及應變辦法

 

更新時間:2024-05-20 09:58
資料來源:保安應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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