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1960年代經濟發展,我國為確保能源穩定供應,同時支持國內經濟蓬勃發展所需的電力,於民國59年核准興建核一廠,60年底開始施工,興建期間發生石油危機,政府鑒於能源需求之迫切性提高,同年將核一廠列入十大建設,於民國67年核一廠1號機完工後開始供電,其後並陸續完成核二廠及核三廠之興建,提供我國穩定電力來源。在核四(龍門)電廠興建期間,本會依法執行安全管制作業,其後因建廠執照屆期,目前該廠由台電公司及經濟部依權責妥善處理。
本會的前身為原能會,自民國57年成立以來,主管多項核能安全管制的作用專法,其中包括「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以下簡稱核管法)。除依法嚴格執行安全管制工作外,同時也參酌管制實務經驗與國際間最新核能使用經驗及技術發展,對相關法規進行滾動檢討修訂,讓我國核能安全管制作業能更加周延。
核管法於民國92年1月15日公布實施,該法共分五章44條,主要目的乃為確保公眾安全,規範我國各類核子反應器設施從興建、運轉、停役及除役過程中,所應採取之對應管制作為,如興建執照(第五條)、核子燃料裝填與運轉執照(第六條)、運轉期間管制作為(第七至十四條)、停役及除役(第二十一至第二十八條)及對應之罰則(第二十九至第四十條)等條文及其所授權之子法,已建立完整的核能安全管制法規作業機制,並以現場視察、安全審查、執照核發、管制與諮詢會議之管制作為,監督核電廠及研究用反應器之運作安全,並定期與其他國家管制機關交流,強化安全管制效能。
本會主要任務係執行國內核能安全相關作業之監督管制,持續執行核電廠運轉及除役安全監督,以維護國內核能相關使用之安全。而自民國112年9月27日起,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作業,重新整合我國核能安全管制機關的運作型態,本會改制為中央三級獨立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仍將持續依法嚴格監督,也會將各項核能安全管制資訊充分公開,讓民眾瞭解我國核電廠安全作業現況。

核一廠廠區全貌

核二廠廠區全貌

核三廠廠區全貌
本會的前身為原能會,自民國57年成立以來,主管多項核能安全管制的作用專法,其中包括「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以下簡稱核管法)。除依法嚴格執行安全管制工作外,同時也參酌管制實務經驗與國際間最新核能使用經驗及技術發展,對相關法規進行滾動檢討修訂,讓我國核能安全管制作業能更加周延。
核管法於民國92年1月15日公布實施,該法共分五章44條,主要目的乃為確保公眾安全,規範我國各類核子反應器設施從興建、運轉、停役及除役過程中,所應採取之對應管制作為,如興建執照(第五條)、核子燃料裝填與運轉執照(第六條)、運轉期間管制作為(第七至十四條)、停役及除役(第二十一至第二十八條)及對應之罰則(第二十九至第四十條)等條文及其所授權之子法,已建立完整的核能安全管制法規作業機制,並以現場視察、安全審查、執照核發、管制與諮詢會議之管制作為,監督核電廠及研究用反應器之運作安全,並定期與其他國家管制機關交流,強化安全管制效能。
本會主要任務係執行國內核能安全相關作業之監督管制,持續執行核電廠運轉及除役安全監督,以維護國內核能相關使用之安全。而自民國112年9月27日起,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作業,重新整合我國核能安全管制機關的運作型態,本會改制為中央三級獨立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仍將持續依法嚴格監督,也會將各項核能安全管制資訊充分公開,讓民眾瞭解我國核電廠安全作業現況。

核一廠廠區全貌

核二廠廠區全貌

核三廠廠區全貌
更新時間:2024-05-24 13:44
資料來源:核安管制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