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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目前外交處境困難,如何透過國際合作確保我國核安技術與國際接軌?


資料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組
 
詳答: 
 台美核能123協定之功能與重要性

一、本協定是美國提供我國核能資源之基石
依據美國原子能法第123條:「自美國移轉核能相關之技術及核物料予從事原子能和平用途及發展核能發電的國家,必須與美國簽署合作協定(Agreement for Cooperation)」之規定,始可自美國取得發展核能相關之核能資源。故本協定亦簡稱為「123協定」,我國目前得自美國取得核能營運所需之核子物料、燃料、設備、與相關技術,均源自該協定的規範。

二、本協定是我國與國際原子能總署執行核子保防事務之依據
1. 依據聯合國防止核武器蕃衍條約(Nuclear Non- Proliferation Treaty,NPT)規定,非核子武器國家須按照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憲章及其保防制度與IAEA協商締結「全面核子保防協定」,並接受核子保防方案;原則上,NPT簽署國不得對未按全面核子保防辦法實施核子保防制度的國家,供應核子物料及設備。

2.由於我國於1971年退出聯合國及IAEA,未完成NPT簽署生效所需批准存放等程序,並據以實施「全面核子保防協定」,因此NPT簽署國原則上不得對我國供應核子物料及設備。但透過「台美123協定」的基礎,中華民國、美國、IAEA三邊於同(1972)年共同簽署「中、美、IAEA間適用保防事項協定」(效期與台美123協定相同),將美國由123協定下供應我國之設備、器具及物料,納入國際原子能總署之核子保防作業範圍,以符合並滿足NPT之核子保防要求。

三、本協定是美國以外國家提供我國核能資源之基石
美國以外之部分核物料及核技術供應國基於確保原子能和平用途及執行IAEA核子保防之要求,在前述雙邊協定及三邊協定之基礎下,由該國另與美國簽訂核物料及(或)核技術服務售台之合作協定,以保證核子保防作業會經由美國和IAEA確實實施後,才同意供應我國鈾料或核燃料加工服務。



 2014年台美123新協定內容與架構

一、協定本文/Agreement:
本文內容架構包含前言、名詞定義、合作範圍、資訊移轉、物料設備與組件之移轉、貯放與再移轉、再處理與濃縮、實體防護、禁止爆炸或軍事上應用、核子保防、合作終止及返還請求權、審查磋商及環境保護、爭端之解決、行政安排、協定生效與期間。

二、議事紀錄/Agreed Minute:
議事紀錄係針對協定範圍、核子保防、再移轉、再處理與濃縮等方面做進一步的說明。

三、附屬信函/Side Letter:
附屬信函為我國恪遵NPT精神及原子能和平使用之主動立場聲明。



 台日核能管制資訊交流備忘錄

「核能管制資訊交流備忘錄」由亞東關係協會(「台灣日本關係協會」前身)及日本交流協會(「日本台灣交流協會」前身)於2014年11月簽署,透過該備忘錄將使核安會可日本原子力規制委員會直接交流溝通,讓台日雙方除將延續過往建立多年之合作關係外,也為雙方在核能安全管制的經驗與技術交流,如電廠安全、緊急應變、輻射防護、放射性廢棄物管理與電廠除役等,提供更長期穩固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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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4-05-21 11:03
資料來源:綜合規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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