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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會如何管制核電廠附近低密度人口區?


資料提供單位:核安管制組

詳答: 
一、核一、二、三廠低密度人口區係分別指以該廠核子反應器為中心,半徑2.5公里範圍之區域。該區域除核電廠外,並包括有私人土地。

二、民國92年1月15日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以下簡稱核管法)公布施行之前,核安會對核能電廠附近低密度人口區管制係依據「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低密度人口區,得供居民居住,但各級政府及公私團體,不得在該區內規劃或設置新社區、工廠及學校。』故土地所有權人除興建自用住宅外,其他開發行為幾全受到限制。於制訂核管法過程中,核安會針對核能電廠附近之低密度人口區管制,在確保安全之前提下進行合理鬆綁;現行核安會對低密度人口區係依核管法第4條規範:『…低密度人口區,得供民眾居住。但在該區內新設學校、工廠、監獄、醫院、長期照護機構、老人養護及安養機構,應先參照當地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研提配合方案,報請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通過後,依有關法令之規定為之。…』進行管制。前後兩相比較,可以發現目前對核能電廠附近之低密度人口區的管制規定,已較民國92年以前之規定作出合理及大幅度鬆綁,對土地所有權人除少數開發行為外,幾無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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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4-04-26 10:25
資料來源:核安管制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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