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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應器發生急停(跳機)時,如何管制?


詳答:
一、依據「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第 17 條第1項第2款規定,核能機組發生機組臨界後以自動或手動引動反應器保護系統使機組停止運轉時,其再起動之管制依本章規定辦理,但因運轉或測試需要於事前計劃者,不在此限;第18條要求台電公司應檢具載明包括事件過程機組系統設備動作序列正確性之評估、事件發生肇因、改善措施、機組再起動安全性評估與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之綜合檢討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機組始得再起動相關資料;第19條規定,主管機關若經評估機組再起動無安全顧慮者,亦得同意由經營者自行管制機組再起動,然應於機組再起動前,備妥前條規定之綜合檢討報告,以供主管機關查核。

二、因此,若核能機組發生急停事件,台電公司必須確認事件過程中機組系統設備動作之正確性,查明自動急停肇因與採取改善措施,確認機組再起動安全性,檢具相關文件,經核安會審查同意後,機組始得再起動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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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4-07-15 11:25
資料來源:核安管制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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