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答:
核安會為有效監管核能電廠,於民國77年參照美國聯邦法規,訂定「核能電廠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並於95年修訂為「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訂定此要點的主要目的,是期望於核能電廠之作業瑕疵,例如未遵循程序書作業、人為缺失、行政管理未落實等事項,在其尚未對核能安全產生實質影響之前,便能予以適當之導正,以確保核能電廠安全。依據該作業要點,違規事項依其性質分為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核子反應器設施建造、核子保防與保安、輻射防護、放射性物料管理、緊急應變計畫、核子設施除役及其他事項等八類,每一違規事項另依嚴重程度區分為一至五級,其中一級違規屬最嚴重之違規,而五級違規則最輕微,在「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中將四、五級違規事項定義為輕度違規,三級違規事項則屬於中度違規之範疇,而一、二級違規事項則為歸類重大違規。核安會並於網站上,每月定期更新核能電廠「歷年違規事件統計圖」,提供民眾最新資料。
更新時間:2024-10-01 15:18
資料來源:核安管制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