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答:
一、我國核電廠在建廠設計階段,就須依據核能法規與技術規範,針對核能電廠廠址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地質特性,以及歷史上廠址調查範圍內,發生最嚴重的地震紀錄等,進行調查及評估。並以廠址所預期最大可能地震,作為耐震安全設計的基礎,設計上亦會保有安全餘裕。
二、在核電廠運轉期間,核安會也要求台電公司依照新事證及國際經驗,持續滾動檢視核電廠的耐震能力,以強化核電廠因應地震的防護能力。此管制作法與美、日等國,均為一致。
三、在921集集大地震後,台電公司已依核安會要求,於各核電廠設置強震自動急停裝置,當地震儀偵測到地震加速度超過約為安全停機地震的二分之一時,反應爐就會自動停機,維持機組安全停機狀態。
四、針對山腳/恆春斷層暫列為第二類活動斷層的新事證,核安會要求台電公司執行「核能電廠耐震安全再評估精進作業」,進行斷層調查,並進行地震危害分析,以及參照美國相關導則,進行安全停機系統相關廠房設備的耐震餘裕評估。台電公司已在103年6月完成3座核電廠的耐震強化作業。
五、日本福島一廠事故後,核安會亦要求台電公司參照美國作法,以美國「地震危害分析資深專家委員會(Senior Seismic Hazard Analysis Committee,簡稱SSHAC)」程序,進行機率式地震危害再評估,並參照美國核管會認可的業界導則作法,依序先就SSHAC程序之地震危害結果,進行安全停機及冷卻系統相關廠房設備,以及用過燃料池完整性的耐震評估及必要的強化,確保若發生超越設計基準地震時,機組可安全停機冷卻,用過燃料池也可以維持完整性。
六、台電公司已參照美國相關導則,完成當時運轉中之核二、三廠安全停機系統相關設施以及用過燃料池的耐震評估,並分別於110年7月及109年12月完成安全停機系統的耐震強化作業。至於核一、二、三廠用過燃料池部分之評估結果,均符合所參照美國業界準則的接受標準。
七、目前台電公司正依國際作法,辦理核二、三廠「機率式地震安全度評估報告」同行審查作業中,待台電公司完成同行審查作業後,核安會將就評估結果進行審查,再次嚴格檢視核電廠之整體耐震安全性。核一廠部分,因該廠已停機多年,並已進入除役階段,台電公司另案辦理中,本會也將持續追蹤台電公司辦理情形。
更新時間:2024-10-01 14:37
資料來源:核安管制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