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106年6月9日媒體報導「核二廠1號機啟動 新北市政府呼籲加速最終處置選址」之回應說明
更新時間:2017-06-09 17:07
提供單位: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 刊載日期:2017.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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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媒體報導「核二廠1號機啟動 新北市政府呼籲加速最終處置選址」,原能會(以下簡稱本會)做為全民的原能會,認同新北市政府要求台電應確保運轉中機組的安全並加速辦理核廢料最終處置或集中式貯存場選址的理念。謹將原能會相關管制作為,說明如下: 一、核電廠安全管制方面: 二、核廢料處置或集中式貯存安全管制方面: (一)原能會已於106年2月15日審定台電公司提報「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替代應變方案之具體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應變實施方案),要求台電公司應依原能會核定之現行「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書(修訂二版)」第10章「替代應變方案」規劃時程推動辦理,低放廢棄物集中式貯存設施方案啟動後,應於3年內完成場址選定及土地取得作業,8年內設施完工啟用(即114年3月底前完工啟用)。 (二)另依原能會審查核定之「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書(2014年修訂版)」第10章「應變方案」規劃時程,若處置計畫無法如期於第二階段「候選場址評選與核定」(117年底)提出候選場址,應於118年啟動集中式中期貯存設施之場址選擇,127年確定場址並完成環境影響評估,133年前啟用集中貯存設施。 (三)因現行之「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書(修訂二版)」時程已不符現況,台電公司於105年6月15日修訂後提報本會審查。因其時程規劃係採用浮動時程,不符合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29條依計畫時程切實推動之意旨。本會要求台電公司依原核定之時程切實推動辦理,即應自106年3月起5年內完成處置設施場址核定,以妥善解決核電廠除役及核廢料處置問題。 (四)依據我國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書之時程規劃,全程共分為五階段,我國預定於2038年擇定處置場址,2055年完成處置場建造。第一階段「潛在處置母岩特性調查與評估階段」(2005年至2017年)之主要階段性工作目標為於2017年提出我國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技術可行性評估報告(SNFD 2017報告)。 (五)為督促台電公司能於2017年提出SNFD 2017報告之階段性目標,本會要求台電公司應加強最終處置技術之國際交流合作,並參酌國外經驗,該報告須經國際同儕審查(peer review),確保技術達到國際水準,以妥適解決我國高放處置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