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單位:核能安全委員會
刊載日期:2024-01-23
刊載日期:2024-01-23
針對媒體報導部分立委及立委當選人於今(23)日召開記者會宣示未來推動修法讓核電廠延役,核安會謹以核能安全主管機關立場,回應說明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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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核電廠延役為國家能源政策範疇,屬能源主管機關經濟部之權責。核安會為核能安全管制機關,本於法定職責執行專業安全管制。 |
二、 |
我國核電廠延役申請期限規定,係源於核管法及相關子法,於92~94年期間訂定之時,已規範應於執照屆滿前5年提出,其係考量核安會期於執照屆期前完成審查,確認延役之可行性,以及經營者亦有充分時間做必要檢查與改善,以利執照屆期後順利銜接繼續運轉。 |
三、 |
目前我國各核電廠均已超過法規規定可提出延役申請之期限,且核一、二廠已進入除役階段。若國家政策確定要延役,必須修訂核管法及相關子法,以取得延役申請之適法性。 |
四、 |
再者,核一、二廠用過燃料池已近滿貯,爐心燃料無法移出,核三廠用過燃料池空間僅可供約運轉數年,因此核電廠延役均須面對用過燃料池貯存空間不足問題。另外,核一廠部分設備已拆除,增加延役的困難度。 |
五、 |
綜言之,運轉執照屆期後延役申請的適法性及安全技術評估等,需嚴密審慎考量。若國家政策確定以及立法院通過修法,於台電公司提出延役申請時,核安會將本於專業與職責進行審查,在符合法規及安全要求下,機組始可延役運轉。 |
六、 |
核安會作為獨立之安全管制機關,持續秉持安全守護職責,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管制監督作業,為民眾安全把關。 |
更新時間:2024-01-23 16:08
資料來源:核安管制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