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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11月29日有關媒體刊載「核電延役關鍵 侯友宜贊不贊成乾貯?」之回應說明


更新時間:2018-11-29 19:28
提供單位: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
刊載日期:2018-11-29

有關媒體刊載「核電延役關鍵 侯友宜贊不贊成乾貯?」報導,原能會本於核能安全主管機關職責,謹就相關報導內容回應說明如下:

一、

核一、二廠之運轉執照期限分別於107年12月至112年3月屆期,依現行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規定,核一、二廠已超過延役申請期限,且用過燃料貯存空間接近滿貯。原能會已於106年6月28日完成審查「核一廠除役計畫」,另台電公司亦將於近期送審「核二廠除役計畫」。

二、

核電廠除役的首要關鍵,須移出核反應器與用過核燃料池的用過核燃料,方能進行後續拆廠除役作業,用過核燃料乾式貯存設施是除役的必要設施。原能會已於102年9月同意台電公司核一廠第一期乾式貯存設施熱測試作業。惟新北市政府卡關五年,迄今仍未核發該設施的「水土保持完工證明」,致使台電公司未能進行後續作業,恐影響核一廠除役作業時程。

三、

原能會已於去(106)年6月28日完成審查台電公司「核一廠除役計畫」,並要求台電公司核一廠第二期乾式貯存設施,應採具社會共識之室內乾式貯存型式,按預定時程完工啟用,以移出全部用過核燃料,接續進行除役拆廠作業。

四、

根據日本福島事件經驗,福島核電廠的乾式貯存設施,雖因海嘯造成廠房受損,但乾式貯存護箱仍然安全維持正常功能。另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亦認為乾式貯存,相對於濕式貯存是較安全的貯存技術。無論用過核燃料持續放在反應器及燃料池,或未來移至乾式貯存設施,都在相同的核電廠區內,選擇更為安全的乾貯方式有其必要性,原能會難以理解新北市政府反對乾式貯存之理由,請新北市政府積極辦理核一、二廠乾式貯存設施水保相關審查作業。

五、

核一廠乾式貯存設施運轉執照,依法規定最長為40年,原能會將先核發20年運轉許可,以提升安全及民眾接受度,並於「核一廠除役計畫」審查決議要求,核一廠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及用過核燃料乾式貯存設施,均不得轉作最終處置場所,台電公司已規劃未來將移置集中貯存設施或最終處置設施,並無新北市政府所稱乾式貯存設施可能成為永久貯存場之疑慮。

六、

依「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應採深層地質處置,意即高放射性廢棄物必須置放在地表下適當的深度的地層中,國際上一般於地下300至1000公尺處,乾式貯存設施不可能變成「永久儲存場」,請新北市政府放心。

七、

核一廠停止運轉後,反應器內還有用過核燃料,原能會已要求台電公司必須比照運轉中管制,以確保安全。原能會為核能安全主管機關,將持續嚴密管制放射性廢棄物設施安全,並積極面對核電廠除役及核廢料的問題,以確保公眾健康與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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