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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11月29日媒體刊載「快調整能源政策 別再誤導」之回應說明


更新時間:2018-11-29 11:46
提供單位: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管制處
刊載日期:2018-11-29

有關核電廠延役的議題,原能會本於核能安全管制機關職責,依法行政,作者所指「誤導」之詞,並非事實,謹就核能安全管制的法規面與實務面補充說明於下:

1.

依現行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以下簡稱核管法)及核管法授權訂定之「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的規定,核能電廠運轉執照換發(延役)需於執照屆期5年前提出。而核一、二廠之運轉執照期限分別於107年12月至112年3月屆期,均已超過規定之申請期限。因此若政府決定核一、二廠持續運轉,必須修訂「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該辦法係屬法規命令,非如作者所言僅為原能會內規,其修訂需依法定程序辦理。因此,原能會係依法行政,就事實陳述,並未誤導。

2.

法規所訂5年的時間係參酌美國核能電廠安全管制機關核能管制委員會對核能電廠延役申請的管制規定訂定,其考量兩年的安全審查期程與台電公司對審查意見回復時間,以及電廠依核准之評估報告進行現場檢查、改善及原能會再確認的時間,俾有充裕時間於執照屆期前完成相關審查與電廠準備作業,確認符合安全要求後,順利進入延役安全運轉。因此,必須就5年審查與準備作業所需時間,綜合審慎評估是否修改審核辦法。此外,若縮短提送期間,尚須考量若未能於運轉執照到期前審查完竣,機組必須先予停止運轉之情形。

3.

現行核一、二廠用過燃料池貯存空間已近滿儲,核二廠亦僅能提供運轉執照屆期之運轉所需;核三廠用過燃料池雖仍有若干餘裕,但仍僅有提供延役運轉數年之空間,仍需興建乾貯設施,方能解決用過燃料貯存空間問題。

4.

有關核四廠部分,自88年3月核發建廠執照至103年4月宣布停工封存,之後因應立法院要求於105年11月提出資產維護計畫迄今。目前尚未完成所有必要之測試、認證程序,並經本會認可。即使考慮重啟,仍有許多項目需待解決與完成,例如福島改善案、起動功能測試與封存多年後之設備狀況再檢視、核四地質再釐清等。就技術執行面與法規面而言,其1號機要運轉,在順利情況下至少需數年時間;2號機原即未完工,所需時間更久。

5.

原能會為核能安全主管監督機關,亦為政府之一環,若政府能源政策將核能電廠延役納入選項,原能會將本於核安管制職責,以安全為最高原則,針對核電廠延役申請案,就運轉安全進行嚴格審查,自然環境危害如地震、海嘯等之福島改善案,以及公眾意見,亦會納入審查考量。

6.

原能會身負核能安全管制監督之責,一定會恪遵守護全民的核能安全的最高原則,嚴格執行安全管制監督作業,以為民眾安全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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