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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11月28日媒體報導「原能會否認核一、二廠延役可能性」之回應說明


更新時間:2018-11-28 17:23
提供單位: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管制處
刊載日期:2018-11-28

1.

依現行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以下簡稱核管法)規定:「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40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另依該法授權訂定之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規定:「經營者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5年至15年,填具運轉執照換照申請書及檢附相關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審核。」

2.

台電公司曾於98年提出核一廠延役申請,惟為因應當時政府能源政策,台電公司於105年撤回申請。核一、二廠之運轉執照期限分別於107年12月至112年3月屆期,均已超過申請期限規定,且目前核一、二廠之用過燃料池貯存空間已近滿儲;核三廠兩部機運轉執照期限分別於113年7月與114年5月期滿,依規定可分別於明(108)年7月下旬及109年5月前提出換照(延役)申請,其用過燃料池貯存空間尚有若干餘裕,惟申請延役與否係屬經濟部與台電公司之規劃與權責範圍。

3.

核能電廠是否延役係屬國家能源政策之考量,然若能源政策將核能電廠延役納入選項,原能會為政府之一環,將本於核安管制職責,以安全為首要原則,審慎評估審查與辦理相關管制作業。

4.

原能會作為核能安全監督機關,均會秉持守護全民的核能安全的最高原則,嚴格執行安全管制監督作業,以為民眾安全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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