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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11月02日有關媒體刊載「核一乾貯核定計畫遭新北市府認定失效,台電今再提訴願」之回應說明


更新時間:2018-11-02 17:19
提供單位: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
刊載日期:2018.11.02

有關媒體刊載「核一乾貯核定計畫遭新北市府認定失效,台電今再提訴願」報導,原能會本於核能安全主管機關職責,謹就相關報導內容回應說明如下:

一、

原能會為全民的原能會、核安的守護者,責無旁貸貫徹政府2025非核家園的政策。原能會已於去(106)年6月28日完成審查台電公司「核一廠除役計畫」,並要求台電公司核一廠第二期乾式貯存設施,應採具社會共識之室內乾式貯存型式,並積極辦理於115年底完工啟用,以移出全部用過核燃料,接續進行除役拆廠作業。原能會於今(107)年9月28日函請經濟部,督促台電公司積極推動第二期乾貯設施興建計畫,確保核一廠除役計畫如質如期完成。

二、

核電廠除役首要關鍵在於移出核反應器與用過核燃料池之用過核燃料,方能進行後續拆廠除役作業,用過核燃料乾貯設施是除役的必要設施。原能會已於102年9月同意台電公司核一廠第一期乾貯設施熱測試作業。惟新北市政府迄今仍未核發該設施的「水土保持完工證明」,以致台電公司未能進行後續作業,恐影響核一廠除役作業時程。

三、

原能會已於去(106)年7月5日函請經濟部,督促台電公司積極與新北市政府溝通協調,取得核一廠第一期乾貯設施水土保持完工證明。另於去(106)年9月19日函請新北市政府,請該府積極辦理台電公司核一、二廠用過核燃料乾式貯存設施水土保持相關審查作業,以利核電廠執行除役計畫,落實非核家園政策。

四、

用過核燃料乾貯設施之運轉執照,依法規定最長為40年,原能會將先核發20年運轉許可,以提升安全及民眾接受度,並於「核一廠除役計畫」審查決議要求,核一廠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及用過核燃料乾貯設施,均不得轉作最終處置場所,未來將規劃移置集中貯存設施或最終處置設施。

五、

根據日本福島事件經驗,地震及海嘯曾造成反應器廠房電力系統中斷,影響用過核燃料池冷卻系統之正常運作,而室內乾貯設施雖因海嘯造成廠房受損,但乾式貯存護箱仍然安全維持正常功能。另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亦認為乾式貯存可藉由自然對流方式移除用過核燃料餘熱,相對於濕式貯存是較安全的貯存技術。

六、

台電公司興建乾式貯存設施,係配合核能電廠除役作業,乾式貯存設施無法啟用,用過核燃料無法自反應器及燃料池移出,將影響核一廠除役作業。無論用過核燃料持續放在反應器及燃料池,或未來移至乾貯設施,都在相同的核電廠區內,選擇更為安全的乾貯方式有其必要性,原能會難以理解新北市政府反對乾式貯存之理由,請新北市政府積極辦理核一廠乾貯設施水保審查作業。

七、

核一廠停止運轉後,反應器內還有用過核燃料,原能會已要求台電公司必須比照運轉中管制,以確保民眾健康及環境品質。原能會為核能安全主管機關,將持續嚴密管制放射性廢棄物的安全,並積極面對核電廠除役及核廢料的問題,以確保公眾健康與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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