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9月28日有關媒體刊載「核一乾貯水保訴願結果 台電估10月中出爐」之回應說明
更新時間:2018-09-28 19:54
提供單位: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
刊載日期:2018.09.28
刊載日期:2018.09.28
有關媒體刊載「核一乾貯水保訴願結果 台電估10月中出爐」報導,原能會本於核能安全主管機關職責,謹就相關報導內容回應說明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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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原能會為全民的原能會、核安的守護者,責無旁貸貫徹政府2025非核家園的政策。原能會已於去(106)年6月28日完成審查台電公司「核一廠除役計畫」,並要求台電公司核一廠第二期乾式貯存設施,應採具社會共識之室內乾式貯存型式,並積極辦理於115年底完工啟用,以移出全部用過核燃料,接續進行除役拆廠作業,確保核一廠除役計畫如質如期完成。 |
二、 | 核電廠除役首要須將用過核燃料退出反應器爐心,方能進行後續拆廠除役作業,用過核燃料乾貯設施是除役的必要設施。原能會已於102年9月同意台電公司核一廠第一期乾貯設施熱測試作業。但新北市政府迄今仍未核發該設施的「水土保持完工證明」,致使台電公司迄今未能進行後續作業,以先行移出反應器內的用過核燃料,未來再行移往室內乾貯設施,儘早進行核一廠除役作業。 |
三、 | 原能會已於去(106)年7月5日函請經濟部,督促台電公司積極與新北市政府溝通協調,取得核一廠第一期乾貯設施水土保持完工證明。另於去(106)年9月19日函請新北市政府,請該府積極辦理台電公司核一、二廠用過核燃料乾式貯存設施水土保持相關審查作業,以利核電廠執行除役計畫,落實非核家園政策。 |
四、 | 用過核燃料乾貯設施之運轉執照,依法規定最長為40年,原能會將先核發20年運轉許可,以提升安全及民眾接受度,並於「核一廠除役計畫」審查決議要求,核一廠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及用過核燃料乾貯設施,均不得轉作最終處置場所,未來將規劃移置集中貯存設施或最終處置設施。原能會為核能安全主管機關,將積極面對核電廠除役及核廢料的問題,並持續嚴格管制核廢料安全,以確保公眾健康與環境品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