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首頁 回首頁核能安全委員會全球資訊網

跳到主要內容

107年8月20日有關媒體刊載「日福島核電廠含氚水 測出超標放射性物質」之回應說明


更新時間:2018-08-20 18:18
提供單位: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防護處
刊載日期:2018.08.20
前往相關報導

有關媒體刊載「日福島核電廠含氚水 測出超標放射性物質」報導,原能會本於游離輻射安全主管機關職責,謹就相關報導內容回應說明如下:

一、 有關福島核子事故後續處理及清理狀況,原能會均持續關注及掌握。相關報導中之氚為氫元素的同位素,係由核分裂產物或活化冷卻水產生,半衰期12.4年,由於福島電廠受損爐心須以冷卻水持續冷卻,因此產生大量含氚之放射性廢液,由於氚水化學性質與水(H2O)完全相同,僅分子質量有些微差異,故目前較無有效且經濟的方法將氚從大量廢液中分離,福島電廠僅能以貯存方式待放射性自然衰減。
二、 原能會對於國內核電廠含氚廢水排放管制說明如下:國內核電廠產生的放射性廢水,經廢液系統淨化處理後,進行靜置待放射性廢水衰減並取樣分析,濃度應符合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且造成民眾輻射劑量符合核能電廠設計規範法規限值,始准予排放。此外原能會並要求核電廠應依合理抑低(ALARA)原則儘可能降低排放作業造成民眾及環境輻射影響,故我國核電廠運轉至今,實際排放造成民眾劑量遠低於法規限值。同時原能會亦要求台電公司自運轉前即開始執行廠區外環境取樣監測,原能會輻射偵測中心亦平行取樣監測,確保民眾之輻射安全。有關國內各核能電廠歷年運轉造成民眾劑量可參考本會官網:(首頁>輻射防護>輻安管制>環境輻射監測結果報告>放射性物質排放報告)
   
關閉

核能安全委員會

地址: 23452 新北市永和區成功路1段80號2樓 [ 位置圖 ] [ 交通位置 ]
總機: (02)8231-7919 傳真: (02)8231-7833
本會24小時通報專線: 0800-088-928 (報案專用,一般事項請電本會總機) ·傳真: (02)8231-7284

連結輻務小站輻務小站 連結YouTubeYouTube 連結申辦專區申辦專區 連結原子能法規原子能法規 回到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