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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3月21日媒體報導「違法陰霾揮之不去的核二再轉」之回應說明


更新時間:2018-03-21 17:43
提供單位: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管制處
刊載日期:2018.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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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媒體刊載讀者投書「違法陰霾揮之不去的核二再轉」,本會感謝作者對國內核能安全管制業務之關心,本會謹就核能安全管制機關立場說明如下:

一、

按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2條第4款規定「停役」係指「核子反應器設施計畫性停止運轉達一年以上者。」另依核子反應器設施停役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之停役,經營者應於預定停役前三個月至六個月內,檢送停役計畫。」換言之,經營者若事先預期無運轉需求,而規劃將核能機組計畫性停止運轉達一年以上,則須於停止運轉前3~6個月內檢附停役計畫,報請本會核准,機組停止運轉後,則視為停役機組,經營者須依停役計劃執行。次按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24條第3項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之停止運轉,未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持續達一年以上者,視同永久停止運轉;其除役程序,依前條(第23條)第3項規定。」本條項立法理由指出,為防範經營者無繼續運轉核子反應器設施需求,而隨意予以閒置,不及時進行除役,方規定此等停止運轉情形持續一段時間者,視同永久停止運轉,並應依第23條第3項規定進行除役程序。承上,足證須無繼續運轉核子反應器設施需求而任意閒置停止運轉持續一年以上,方有本條項之適用,合先敘明。

二、

核二廠2號機於105年5月16日發生發電機避雷器箱受損而停機進行檢修,台電公司乃提送「105年5月16日核二廠二號機發電機避雷器故障肇因分析與修復計畫」,經本會審查及調查後,於105年11月16日同意核備台電公司陳報之「105 年 5 月 16 日核二廠二號機發電機避雷器故障肇因分析與修復計畫」綜合報告第三修訂版,同時於105年11月17日完成調查報告。本次核二廠2號機停止運轉主因係設備異常進行檢修,後經本會審查及調查,確認台電公司已查明肇因、復原設備及落實各項改善措施。

三、

台電公司於核二廠2號機修復後雖未立即提出起動申請,惟該公司分別於106年3月28日、106年5月15日陳報本會,說明核二廠2號機於停機期間,均持續進行設備維護、保養及測試作業,並依電廠運轉技術規範每18個月進行必要之設備維護與測試作業,維持設備功能並處於備用狀態,本會後續亦函復台電公司准予備查並要求落實精進維護作業。是以,由於台電公司並非「無繼續運轉核子反應器設施需求」,故其未向本會提出停役申請,於法理上未有不合。況且於此期間,本會亦對電廠各項作業進行查核與掌握機組狀態,確認電廠管理及作業品質均既有符合要求,因此機組亦不屬「隨意予以閒置」之情形。而後106年9月4日台電公司依「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提送核二廠2號機第25次大修計畫,經本會審核同意後,開始進行大修。綜上,並無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24條第3項「未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持續達一年以上者,視同永久停止運轉」之情事。

四、

台電公司已於107年2月5日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8條授權訂定之「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第9條規定提出核二廠2號機再起動申請,本會已嚴格審查並確認程序完備,機組現場狀態亦能符合起動要求,並赴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完成核二廠2號機再運轉之專案報告,於107年3月20日發函同意台電公司「第二核能發電廠2號機週期25設備維修測試大修後機組初次臨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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