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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3月6日媒體報導「反核蔡政府重啟核二2號機,能源政策左支右絀」之回應說明


更新時間:2018-03-06 17:23
提供單位: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管制處
刊載日期:2018.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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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媒體報導「反核蔡政府重啟核二2號機,能源政策左支右絀」文中提及「核二廠2號機停機六百多天,依原子能管制法規定,停機一年以上就要永久停機」,原能會謹就核能安全管制機關立場說明如下:

一、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2條之「停役」係指「核子反應器設施計畫性停止運轉達一年以上者。」另依「核子反應器設施停役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經營者應於預定停役前三個月至六個月內,檢送停役計畫。換言之,經營者若事先預期無運轉需求,而規劃將核能機組計畫性停止運轉達一年以上,則需在停止運轉前3~6個月內檢附停役計畫,報請原能會核准,機組停止運轉後,則視為停役機組,經營者須依停役計畫執行。另為防範經營者無繼續運轉核子反應器設施需求,而任意閒置核能機組,「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24條第3項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之停止運轉,未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持續達一年以上者,視同永久停止運轉;後續則依同法第23條第3項進入相關除役程序。

二、

核二廠2號機於105年5月16日發生發電機避雷器箱受損而停機進行檢修,台電公司提送「105年5月16日核二廠二號機發電機避雷器故障肇因分析與修復計畫」,原能會於同年11月10日完成審查。核二廠2號機停止運轉主因設備異常檢修,修復後雖未立即提出起動申請,惟仍持續執行設備定期檢查維護,維持設備功能並處於備用狀態。由於台電公司並非「無繼續運轉核子反應器設施需求」,因此並未向原能會提出停役申請。核二廠2號機停機期間,電廠均持續進行設備維護、保養及測試作業,並依電廠運轉技術規範每18個月進行必要之設備維護與測試作業,後續台電公司依「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於106年9月4日提送核二廠2號機第25次大修計畫,經原能會審核同意。原能會並對電廠各項作業進行查核與掌握機組狀態,確認電廠作業品質符合要求,因此機組亦不屬「隨意予以閒置」之情形。台電公司已於107年2月5日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8條及「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提出核二廠2號機再起動申請,原能會已於107年3月5日完成審查與現場狀況查核,相關資料均已公布於原能會網站。

三、

核二廠2號機於停機階段均持續進行維護測試,並依「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提出核二廠2號機第25次大修計畫及再起動申請,並無「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之停役或永久停止運轉之疑慮。


【參考文獻】
 →107年3月2日媒體報導「老朽核電重啟,威脅台灣遲來的轉型正義」之回應說明

 →107年2月5、6日關心人士臉書有關「核二廠2號機停超過600天,【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規定,停機超過一年的機組,就是「停役」。停役的機組,沒有重啟的可行性。」之回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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