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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3月3日媒體報導「核廢料當鄰居? 貯存場台電擬全台選址」之回應說明


更新時間:2018-03-04 09:47
提供單位: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
刊載日期:2018.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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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3月3日媒體報導「核廢料當鄰居? 貯存場台電擬全台選址」等放射性廢棄物集中貯存議題,原能會做為全民的原能會,本於核能安全主管機關職責,謹就報導相關內容回應說明如下:
一、 依106年1月修正通過電業法第95條規定,核能發電機組應於2025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原能會作為全民的原能會、核安的守護者,責無旁貸貫徹政府2025非核家園的政策,以「如期廢核」及「核廢處理」的安全監督做為施政主軸,積極面對核廢料的問題。
二、 依據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書(104年,修訂二版)時程規劃,台電公司應於105年3月完成低放處置設施選址作業,惟未能如期選定低放處置設施場址。原能會已要求台電公司依該計畫書第10章「替代/應變方案」承諾啟動替代應變方案。台電公司於105年底提報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替代/應變方案之具體實施方案,原能會已於106年2月15日審定台電公司放射性廢棄物集中貯存相關方案。
三、 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規定,台電公司負有執行低放處置計畫之義務。基於應變方案之集中式貯存設施,係屬低放處置計畫之一部分,台電公司應依最終處置計畫書(104年,修訂二版)之時程規劃及原能會核定之時程推動辦理,自106年3月起8年內完工啟用集中式貯存設施,其中場址選定及土地取得作業,應自106年3月起3年內完成。
四、 有關集中式貯存設施選址作業,原能會要求台電公司辦理選址作業時,應依循公正的組織體、公開參與的程序、客觀的標準之原則辦理。對於選址應以全台灣地區(含離島)為選址範圍,不宜預先限縮為無人島或準無人島,以期改善過往以弱勢地區為場址的社會不正義現象,並應擴大公民參與選址作業的討論。請台電公司積極進行當地居民及利害關係人之溝通,充分尊重當地居民的意願並應顧及其權益,俾利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應變方案之順遂推動。
五、 原能會已於105年6月發布「集中式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場址規範」,可供台電公司做為選址作業之客觀標準,以選定符合地質安全、環境科學評估基本條件之場址。另原能會亦已建制各項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安全管制規範,將嚴密管制集中貯存設施安全,以確保民眾健康及環境品質。
六、 台電公司已於105年9月提出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應變方案可行性研究報告,送請經濟部核定,經濟部並於106年3月將本案轉請「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非核家園推動專案小組」研議。原能會另於106年9月建請非核家園推動專案小組將「積極推動核廢料集中貯存方案」及「蘭嶼貯存場遷場議題」列為優先討論議題,並已於107年1月22日第三次會議討論,形成共識列為積極推動方案。原能會則將持續促請經濟部及台電公司積極推動集中式貯存方案,以儘早遷移蘭嶼貯存場及核電廠的核廢料。
七、 配合「非核家園」政策,原能會已要求台電公司推動集中貯存替代方案,作為核安守護者,也會傾聽人民的聲音,積極站在社會大眾的角度思考問題、處理問題,才能符合民眾的期待。
 

參考文獻與訊息
1.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修訂二版,104年)」
https://www.nusc.gov.tw/webpage/control/waste/files/index_07_a-104-1.pdf
2.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替代/應變方案之具體實施方案」審查報告。
https://www.nusc.gov.tw/webpage/control/waste/files/index_07_d-3.pdf

  我國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及應變方案規劃時程
  附圖:我國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及應變方案規劃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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