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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3月2日媒體報導「老朽核電重啟,威脅台灣遲來的轉型正義」之回應說明


更新時間:2018-03-02 14:08
提供單位: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管制處
刊載日期:2018.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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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媒體刊載讀者投書「老朽核電重啟,威脅台灣遲來的轉型正義」,原能會感謝作者長期對國內核能安全之關心,文中提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2條及第24條對停役與視同永久停止運轉之規定,以及核二廠2號機未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而停機部份,原能會謹就核能安全管制機關立場說明如下:

一、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2條之「停役」係指「核子反應器設施計畫性停止運轉達一年以上者。」另依「核子反應器設施停役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經營者應於預定停役前三個月至六個月內,檢送停役計畫。換言之,經營者若事先預期無運轉需求,而規劃將核能機組計畫性停止運轉達一年以上,則需在停止運轉前3~6個月內檢附停役計畫,報請原能會核准,機組停止運轉後,則視為停役機組,經營者須依停役計劃執行。另為防範經營者無繼續運轉核子反應器設施需求,而任意閒置核能機組,「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24條第3項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之停止運轉,未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持續達一年以上者,視同永久停止運轉;後續則依同法第23條第3項進入相關除役程序。

二、

核二廠2號機於105年5月16日發生發電機避雷器箱受損而停機進行檢修,台電公司提送「105年5月16日核二廠二號機發電機避雷器故障肇因分析與修復計畫」,原能會於同年11月10日完成審查。核二廠2號機停止運轉主因設備異常檢修,修復後雖未立即提出起動申請,惟仍持續執行設備定期檢查維護,維持設備功能並處於備用狀態。由於台電公司並非「無繼續運轉核子反應器設施需求」,因此並未向原能會提出停役申請。核二廠2號機停機期間,電廠均持續進行設備維護、保養及測試作業,並依電廠運轉技術規範每18個月進行必要之設備維護與測試作業,後續台電公司依「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於106年9月4日提送核二廠2號機第25次大修計畫,經原能會審核同意。原能會並對電廠各項作業進行查核與掌握機組狀態,確認電廠作業品質符合要求,因此機組亦不屬「隨意予以閒置」之情形。台電公司已於107年2月5日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8條及「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提出核二廠2號機再起動申請,目前由原能會進行審查作業中。

三、

核二廠2號機於停機階段均持續進行維護測試,為再起動做準備,並依「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提出核二廠2號機第25次大修計畫及再起動申請,並無「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之停役或永久停止運轉之疑慮,原能會並執行相關管制視察。針對台電公司申請核二廠2號機再起動,原能會為增加審查與視察的廣度及深度,已邀請學者專家與原能會同仁組成專案團隊,進一步檢視機組整體性維護成效,以確認機組現場狀態符合起動運轉之要求。

四、

原能會秉持「全民的原能會」的施政理念,嚴格執行核能安全監督管制之職責,絕不敢有絲毫懈怠,並虛心歡迎各界的建議與指教,請大家放心。


 

【參考文獻】
107年2月5、6日關心人士臉書有關「核二廠2號機停超過600天,【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規定,停機超過一年的機組,就是「停役」。停役的機組,沒有重啟的可行性。」之回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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