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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3月1日「大屯火山如何影響緊鄰的核電廠?」記者會原能會之回應說明


更新時間:2018-03-01 16:59
提供單位: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管制處
刊載日期:2018.03.01

有關民間團體召開「大屯火山如何影響緊鄰的核電廠?」記者會,原能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於核能安全主管機關職責,積極且正面處理各項安全管制議題。本會對於地震與大屯火山活動可能影響核子反應設施、乾式貯存設施及民眾防護緊急應變之管制立場與作為,說明如下。

一、

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管制方面

(一)核能電廠在建廠規劃設計之初,場址選擇即依嚴格的核能法規與相關規範進行,地震或火山活動均為天然災害的考量因素之一。

(二)日本福島事故後,本會一方面立案追蹤要求台電公司參照國際相關規定,就海、陸域火山活動對核能電廠可能影響再進行評估及採取因應措施,同時依國際法規導則進行海、陸域火山調查與危害風險評估;另一方面,要求台電公司核一、二廠先行建立火山危害(包括火山灰)可能對設備、人員影響之因應措施指引,以期在火山活動預警發布之後,立即採取各項減緩對策,本會並不定期派員至核一、二廠現場查核火山危害因應措施,若有發現缺失不足之處,即會要求台電公司積極改善,以確保核能機組可以安全停機且有效因應火山噴發的相關作為。

(三)倘若大屯火山真的發生噴發,經本會諮詢資深火山專家學者表示根據學理,核電廠所在位置及地形的因素,並不在火山熔岩流的路徑上,核電廠最有可能受影響的應是火山灰。惟本項業已列為本會管制追蹤案,要求台電公司進行火山地質調查與危害評估。

(四)目前我國政府已經設立大屯火山觀測站,持續注意微震活動、地球化學、地表變形以及地溫監測等,期望透過全方面的監測,對火山性質、特徵有更充足了解,並可持續監測火山的活動性,可提早預警及早因應,防範災害於未然。

(五)事實上,根據近期經濟部中央地調所發布的新聞稿(參考文獻[1]),大屯火山觀測站彙整觀測研究資料顯示,最近的微震、火山氣體及溫泉水質的觀測及分析數據均相當穩定。且經地調所會同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現地踏勘七星山(大屯火山群之一),並無新的發現,請民眾放心。而中央氣象局官網最新消息(參考文獻[2])亦表示,岩漿上竄到距地表10公里內才會形成威脅,目前資料並無岩漿接近地表導致地殼形變跡象,短期內不用擔心,且大屯火山是往冷卻或活躍階段進行,仍需更多研究。

(六)另有關斷然處置,乃本會鑒於日本福島核電廠事故,要求台電公司各核能電廠檢討現有機組因應事故之能力以及天災發生後可能潛在設備功能喪失的危險要項,依據我國核能電廠現有安全防護體制全面體檢方案,第(六)項機組斷然處置程序之建立,要求建置「核能電廠機組斷然處置程序指引」,以進一步強化現有核能機組耐地震、防山洪、抗海嘯之能力。針對「斷然處置程序指引」技術方法論、通報程序及系統與執行相關內容,本會已聘請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與本會同仁組成審查專案小組進行審查,結果認為台電公司核能電廠所採用事件導向之「斷然處置程序指引」,能避免發生類似福島事故的情境,可強化核能電廠安全之深度防禦。詳細內容可參考本會安全評估報告初稿(參考文獻[3])。此與記者會上所稱之「棄廠」有天差地遠的不同,請民眾不要誤解。

(七)在核電廠耐震安全性方面,我國核能電廠在規劃及設計階段,根據廠址鄰近區域地質構造及歷史記載曾發生最嚴重的地震等作為耐震安全設計之參考,將核一/核二廠安全停機地震分別訂為0.3g/0.4g(岩盤位置)。隨後鑒於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分別於96年將山腳斷層暫列為第二類活動斷層,本會隨即持推動核能電廠各項耐震安全管制,至103年完成耐震餘裕評估與補強改善,可確保核一/核二廠於發生超越設計基準地震時(即核電廠反應爐所在基座基礎岩盤之地表露頭發生地震0.51g/0.67g時),核能機組可以安全停機。後續仍將參照國際上最新導則與相關實務作法,持續精進地震危害與機率式地震風險評估各項安全管制作為。

二、

乾式貯存設施安全管制方面

(一)有關政府使用露天乾貯,不面對高階核燃料乾貯問題
1.本會已於去(106)年6月28日完成審查台電公司「核一廠除役計畫」,已要求台電公司核一廠第二期乾式貯存設施,應採具社會共識之室內乾式貯存型式,並於110年1月申照、115年底完工啟用,以順利移出用過核燃料,接續進行除役拆廠作業,確保核一廠除役計畫如質如期完成。
2.本會已於102年9月同意台電公司進行核一廠乾式貯存設施之熱測試作業,並於104年8月核發核二廠乾式貯存設施建造執照。但新北市政府迄今仍未核發核一廠第一期乾式貯存設施「水土保持完工證明」及核定核二廠第一期乾式貯存設施「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以致工程迄今仍然停頓,影響核電廠之正常營運及後續除役拆廠作業。
3.台電公司106年10月12日於非核家園推動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中,已提出將短期使用第一期乾貯設施,俟第二期室內乾式貯存設施於115年底完工啟用後,將第一期暫貯護箱移入室內乾貯設施。為能儘早移出核反應器內之用過核燃料,以利遂行除役作業,本會於106年7月5日函請經濟部督促台電公司積極與新北市政府溝通協調,取得核一廠第一期乾貯設施水土保持完工證明。
4.本會另於106年9月19日函請新北市政府,請該府積極辦理台電公司核一、二廠用過核燃料乾式貯存設施水土保持相關審查作業,包含核一廠第一期乾貯設施「水土保持完工證明」及核二廠乾式貯存設施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以利核電廠執行除役計畫,落實非核家園政策。

(二)有關大屯火山是否影響乾式貯存設施安全問題
1.本會於審查台電公司「核一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安全分析報告」,確認核一廠應不受火山岩漿之影響。另要求台電公司提出「核一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因應日本福島核災事故之安全評估專案報告」,就超越設計基準事件方面,包括地震、海嘯、火山活動,並研提應變措施,經本會審查確認不致於造成安全危害。
2.台電公司於「核二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安全分析報告」,已假設大屯火山群中距該廠最近之火山爆發,分析結果顯示核二廠乾式貯存設施不在岩漿噴發之流動路徑上,若是噴發可能之影響為火山灰造成混凝土護箱進氣口完全堵塞,並依事故評估分析結果,乾貯設施並無安全疑慮,本會審查結果認為可以接受。本會於審查時另要求台電公司提出「核二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因應日本福島核災事故之安全評估專案報告」,就超越設計基準事件方面,包括地震、海嘯、火山活動,並研提應變措施,經本會審查確認不致於造成安全危害。
3.另有關火山灰對乾式貯存設施影響,火山灰若積存於貯存護箱時,可以消防車以強力水注加以沖洗,不致於影響乾式貯存設施安全。另原能會並已修正核一、二廠乾式貯存設施核照期限,由40 年縮短為20 年,以嚴格檢視乾式貯存設施安全性。

(三)有關國外乾貯都用一體成型,核一廠用銲接式,而且是台電發包給核研所,原能會審查是否球員兼裁判的問題。
1.國際間乾貯護箱採銲接式為主,但無論採銲接式或一體成型,均須符合安全要求方能採用。核一廠用過核燃料乾式貯存設施所採用的貯存護箱為技轉自美國NAC公司的UMS系統,此系統於2000年11月20日獲美國核管會核發使用執照,取得美國核管會合格證書(編號72-1015),並已使用在美國Maine Yankee、Catawba、McGuire以及Palo Verde等核電廠。
2.核一廠乾式貯存設施密封鋼筒的設計是採雙層密封設計,放射性物質不會洩漏到環境中,每組混凝土護箱出氣口設有溫度監測器,設施週圍設有輻射監測器,全天候量測訊號連線至監控中心,並每日定時檢視監測數據,如發現任何異狀,可依照標準作業流程立即應變。
3.為強化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的安全,本會於101年12月要求設施經營者應研提乾貯設施維護與監測計畫,併同運轉執照申請文件送審,以強化貯存安全。監測作業方面,應涵蓋乾貯護箱溫度、環境輻射、土石流、邊坡穩定、保安及密封鋼筒腐蝕劣化等監測措施。另因考量國內乾貯設施位於沿海地區,應加強密封鋼筒腐蝕劣化之監測,以確保乾貯設施之長期安全。
4.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設施運轉期間,本會將監督台電公司切實依核准之文件,執行各項作業及環境偵測。並規劃將設施之劑量及溫度監測數據,連結至本會核安監管中心或網站,以即時監督管制其營運動態。
5.核一乾貯設施之執照申請人,係為台電公司,而非核研所。本會附屬之核能研究所與物管局,分別為二個各自獨立的機關。本案執照申請之審查,係由物管局負責審查。為避免執行與管制之角色混淆,核研所現職人員均禁止參與審查。另物管局所邀請參與審查的30位專家學者,亦未參與台電公司或核研所與本案相關之計畫,以符合利益迴避原則,確保維持本會之公正立場,是以,並無利益衝突的問題。

(四)有關永久處置場須花費相當長時間調查,核一二廠內高階燃料放置廠內可能長達100年的問題
1.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170次會議決議,核能一廠用過核子燃料中期貯存設施使用40年後移出,且不得轉作最終處置場所」。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之運轉執照有效期間,依據物管法有關規定,長為40年,不會做為最終處置場。另物管法亦要求台電公司切實推動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處置場預定於2055年完工啟用,因此乾式貯存設施不會變成「最終處置場所」。
2.台電公司應依用過核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時程切實執行,並應依最終處置替代應變方案之時程規劃,積極辦理集中式貯存設施,作為乾貯設施之替代方案,以解決地方政府對乾貯設施轉作最終處置場所之疑慮。
3.台電公司若無法依時程順利於117年提出候選場址,應於118年啟動集中式乾貯設施之場址選擇,127年確定場址並完成環境影響評估,133年前完成興建啟用。台電公司已於105年9月向經濟部陳報放射性廢棄物集中貯存設施投資可行性研究報告,送請經濟部核定並於106年3月轉請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非核家園推動專案小組」研議中。
4.本會已於106年2月審定台電公司放射性廢棄物集中貯存相關方案,並已訂定集中貯存設施場址規範,要求台電公司積極推動切實執行。另建請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非核家園推動專案小組」優先研議,集思廣益凝聚共識,以積極推展集中貯存方案。
 

三、

民眾防護緊急應變

(一)原能會已依核電廠安全總體檢結果,強化核子事故應變能力,如要求核電廠增加移動式救援設備及異地備援等多項改善措施,以補強供水、供電及防淹水之能力,並於電廠廠內演習與核安演習中,就電廠可能遭遇的災害情境及狀況處置持續檢視及精進。

(二)萬一發生核子事故,我國的緊急應變是採超前部署的策略,在事故尚未擴大之前,已先行啟動所有應變機制,保護民眾安全。以民眾疏散行動為例,即採預防性與階段性疏散作業,在尚無輻射影響的情況下,考量風險及疏散必要性,提前依序疏散學生及弱勢族群民眾,爭取應變時間並使疏散行動能有效執行,減少民眾受影響的風險。

(三)萬一核子事故發生時,又有暴雨導致交通中斷,由於核子事故不像地震或土石流會瞬間造成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一般而言都有足夠時間(十數小時至數天)進行民眾防護措施,以106年6月2日北海岸豪雨為例,仍有足夠時間進行疏散,依現階段緊急應變超前部署的機制以及階段性疏散的措施,並做好交通管制,應可將民眾疏散至安全區域。若確因交通中斷無法疏散則採行室內掩蔽亦可達到80%的防護效果。

(四)對於地震海嘯及火山噴發等天然災害併同導致核子事故發生的複合性災害,政府已有應變機制,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與各進駐部會均會以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為優先考量。日本福島事故之後,每年的核安演習也都以複合性災害作為災害想定,規劃演練要項;今後也會持續將複合性災害的應變,納入核安演習的規劃之中。


 

【參考文獻】
1.2018年01月16日中央地質調查所官方網站之新聞稿-「免驚慌,七星山西南側的白色煙霧,與火山或斷層活動無關」
https://www.moeacgs.gov.tw/info/view.jsp?info=974

2.2017年02月21日中央氣象局官方網站之最新消息-「有關學者研究發現大屯火山下方岩漿庫一案」
http://www.cwb.gov.tw/V7/news/Upload/Volcano_News_Response.pdf

3.2017年10月核能電廠斷然處置程序指引原能會安全評估報告(草案版)
http://www.nusc.gov.tw/webpage/npp-check/files/index_01_12_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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