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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2月12日媒體報導「從花蓮地震看記憶斷層的災難」之回應說明


提供單位: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管制處
刊載日期:2018.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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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媒體所刊載「從花蓮地震看記憶斷層的災難」乙文,原能會感謝作者長期對國內核能安全管制業務之關心,並謹就核能安全管制機關立場說明如下:

一、

我國核能電廠在規劃設計之初,即依據嚴謹的核能法規與技術規範,就核能電廠廠址所在之地理位置與氣候條件,彙整歷史上最大災害紀錄,加以工程設計本身之保守考量,額外加計工程設計餘裕,強化核能電廠本身抗地震、抗洪水暴雨、抗海嘯等各項事件之設計能力。不論是地震或海嘯,均根據廠址鄰近區域地質構造及歷史記載曾發生最嚴重的地震與海嘯(包括1867年發生於基隆之海嘯)等作為耐震安全與抗海嘯能力設計之考量,據以訂定各廠安全停機的強震值,及確認各核能電廠廠址均高於預估最高海潮海拔,並保有一定餘裕,可確保於發生前述天然災害時之安全。

二、

在電廠運轉期間亦會依新事證或國際經驗進行再評估,其中針對耐震部份,原能會於98年即鑒於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分別於96年及98年將山腳斷層與恆春斷層暫列為第二類活動斷層,且研判該兩斷層有向海域延伸之可能性的新事證,以及基於96年日本柏崎刈羽核電廠因地震停機事件之經驗回饋,要求台電公司執行「核能電廠耐震安全再評估精進作業」(以下簡稱耐震精進作業),其內容包括:「海域、陸域地質調查」、「地震危害度分析與設計地震檢討」、「核電廠各安全相關結構、系統及組件(SSCs)耐震餘裕檢討及適當補強作為」等工作。並依海陸域調查結果,採用保守假設山腳斷層總長度為114公里、恆春斷層長度41公里之基礎下,分別進行核一、二、三廠的地震危害度分析,最終提出核一、二、三廠之評估基準地震分別為0.51g、0.67g、0.72g(約為各廠安全停機地震值1.67~1.8倍),以涵蓋前述活動斷層新事證可能引致的地震風險。隨後台電公司依照美國電力研究院(EPRI)之評估方法,進行核一、二、三廠兩串安全停機路徑之結構、系統與組件的耐震餘裕評估,並依原能會要求,就其中評估結果耐震餘裕不足的結構、系統、組件或相關設備,於103年6月完成設備更新與補強改善作業(包括:機電設備、電驛、控制室天花板、磚牆等)。經此耐震補強改善後,將可確保核一、二、三廠於發生評估基準地震時(即核電廠反應爐所在基座基礎岩盤之地表露頭發生地震0.51g、0.67g、0.72g時),核能機組可以安全停機。

三、

100年3月日本福島電廠事故發生後,原能會除持續進行耐震精進作業之管制,另亦針對國內核能電廠抗天然災害的能力,包括抗地震、抗洪水暴雨、抗海嘯能力,執行核能安全總體檢的工作,其中在耐震部份,原能會依歐盟核能安全管制者組織(ENSREG)壓力測試提出之建議,要求台電公司採重現期1萬年審查自然危害,後續參照美國及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最新導則與做法,持續精進地震危害與機率式地震風險評估。台電公司刻正辦理地震危害重新評估之「地震危害分析資深委員會(SSHAC)」專案,預計於108年完成評估結果,原能會將審查評估結果並再次檢視核電廠之整體耐震性。在抗海嘯部份,已要求台電公司採用美國核管會之新導則及方法論,重新評估核能電廠海嘯危害;在完成海嘯危害重新評估前,則先以現行海嘯設計基準水位再提高6公尺作為強化要求,以能提昇因應超出設計基準之海嘯防護能力。另外,也要求台電公司針對海嘯超出安全基準,造成設備損壞而無法提供足夠冷卻水時,採取各種緊急處置措施,包括移動式抽水機、發電機抽取海水或河水,提供冷卻能力,以多重增加安全保障。

四、

有關核電廠緊急應變之議題,日本福島事故後,原能會已完成核電廠安全總體檢,將地震等複合性災害納入考量,強化核子事故應變能力,如要求核電廠增加移動式救援設備及異地備援等多項改善措施,以補強供水、供電及防淹水之能力,並於年度核安演習就廠內外情境及狀況處置持續檢視及精進。此外,核電廠即便進入除役階段,仍需依原能會核定之緊急應變計畫,辦理核子事故整備與應變相關事項,包括廠內應變組織、人力及應變設施設備等相關事項,原能會亦將依法進行管制與檢查。

五、

有關核電廠除役與核廢料最終處置方面,依106年1月修正通過電業法第95條規定,核能發電機組應於2025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原能會責無旁貸貫徹政府2025非核家園的政策,以「如期廢核」及「核廢處理」的安全監督做為施政主軸,積極面對核電廠除役及核廢料的問題,監督台電公司如期執行核電廠除役作業。原能會已於106年6月28日完成審查「核一廠除役計畫」,為落實核能電廠除役作業之安全管制,同時成立「核電廠除役安全管制專案小組」,嚴密監督台電公司執行核一廠除役準備作業,確保如質如期執行核一廠除役計畫,並持續落實除役管制資訊公開暨擴大公眾參與。同時原能會要求台電公司依法於107年12月、110年7月,如期分別提報核二廠、核三廠除役計畫送審,以積極落實2025非核家園政策。

六、

有關核電廠除役與用過核燃料處置之議題,依據國際上核電廠除役之實務案例,核電廠除役後,廠區小部分範圍仍會保留必要的處理及貯存設施。以美國除役核電廠為例,因其國內已有營運中之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置場,因此,除役過程所產生的低放射性廢棄物均送往處置場處置。但因美國尚無用過核子燃料(高放射性廢棄物)處置場,因此,除役後的核電廠均在原廠址內設有中期貯存設施,以存放用過核子燃料。另以德國為例,德國Stade核電廠除役後,場址也保留放射性廢棄物中期貯存設施,除役前、後場址對照圖如圖一。

七、

在高放處置計畫方面,德國於2017年5月公布之選址法規修訂案,規定2031年前決定處置場址時程。我國台電公司依照放射性物料管理法規定,參考國外發展經驗,於2005年提報「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書」,並經原能會核定。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依階段分為「潛在處置母岩特性調查與評估」(2005~2017年)、「候選場址評選與核定」(2018~2028年)、「詳細場址與試驗」(2029~2038年)、「處置場設計與安全分析評估」(2039~2044年)、「處置場建造」(2045~2055年)等五個階段,處置設施預定於2055年啟用,整體時程如圖二,台電公司之高放處置計畫時程與其他國家規劃時程相近。

八、

目前台電公司已完成第一階段「潛在處置母岩特性調查與評估」的工作,於106年底提出「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技術可行性評估報告」,依據台電公司提出之「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技術可行性評估報告」,台灣四個主要花崗岩體之地質年代約在8000萬年至1億4000萬年之間,原能會將嚴格審查,以確認我國處置技術符合國際水準。

九、

台電公司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後續於2018年進入第二階段「候選場址評選與核定」(2018~2028年)工作,由經濟部及台電公司負責候選場址評選作業,原能會為安全監督機關,將要求其選址作業應符合設置公正的組織體、透過公開參與的程序及參照客觀的標準等三原則來進行,以妥善解決我國用過核燃料問題。

十、

原能會感謝各界對於核電廠安全管制的關心,將持續秉持 「全民的原能會、核安的守護者」的施政理念,恪盡守護核安之職責,確保全民健康安全。

圖一、德國Stade核電廠除役前後的外觀圖
圖一、德國Stade核電廠除役前後的外觀圖
圖二、我國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整體時程規劃
圖二、我國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整體時程規劃


更新時間:2018-02-13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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