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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2月5、6日關心人士臉書有關「核二廠2號機停超過600天,【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規定,停機超過一年的機組,就是「停役」。停役的機組,沒有重啟的可行性。」之回應說明


提供單位: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管制處
刊載日期:2018.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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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關心人士於臉書有關「核二廠2號機停超過600天,【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規定,停機超過一年的機組,就是「停役」。停役的機組,沒有重啟的可行性。」之意見,原能會感謝作者長期對國內核能安全管制業務之關心,謹針對前述內容說明如下:

一、

按「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2條,「停役」係指核子反應器設施計畫性停止運轉達一年以上者,而同法第24條第1項亦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之停役,經營者應檢附停役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換言之,經營者若規劃將核能機組計畫性停止運轉達一年以上,應檢附停役計畫,報請原能會核准後,核能機組才視為停役機組,經營者則須依核定停役計畫執行。

二、

另為防範經營者無繼續運轉核子反應器設施需求,而任意閒置核能機組,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24條第3項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之停止運轉,未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持續達一年以上者,視同永久停止運轉;後續則依同法第23條第3項進入相關除役程序。

三、

核二廠2號機於105年5月16日發生發電機避雷器箱受損而停機進行檢修,並提出「105年5月16日核二廠二號機發電機避雷器故障肇因分析與修復計畫」,原能會於105年11月10日完成相關審查,確認台電公司已查明肇因,並完成受影響設備之檢查與復原作業,以及提出防範再發生改善措施。針對核二廠2號機避雷器案後續改善措施,原能會亦執行相關管制視察。

四、

後續台電公司並依照運轉規範要求,於106年9月4日依「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提送核二廠2號機第25次大修計畫,並經本會審核同意。期間原能會同時執行相關視察作業,以查證台電公司確實依程序執行相關作業。

五、

台電公司於107年2月5日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8條及「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提出核二廠2號機再起動申請,原能會接獲申請後,除將依「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對台電公司檢送之申請文件進行審查外,同時為增加視察廣度及深度,將邀請會外專家與會內同仁組成專案視察團隊,再進一步檢視機組整體性維護成效,以確認機組現場狀態符合起動運轉之要求。

六、

綜觀而言,核二廠2號機於停機階段均持續依規定進行維護測試,為再起動做準備,並依「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提出核二廠2號機第25次大修計畫及再起動申請,並無前開「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之停役或永久停止運轉之疑慮。



更新時間:2018-02-07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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